假設一艘遊輪遇到了海難,現在有一個救生艇,最多隻能承載四個人(也就是說只能活四個人)
“卡梅框架”的主要內容是根據法益移轉的自由與否和“定價”主體為何,將不同的法律規則劃分為“財產規則”、“責任規則”和“禁易規則”三類
之前沒接觸過這個概念,就字面來看,我認為前者說的是法律所保護的客觀的利益,比如財產,人身權,社會秩序這些
第一個問題,對於同一構成要件的認識錯誤中的物件錯誤,無論是法定符合說,還是具體符合說,都認為行為人對物件的認識錯誤不影響故意成立,故對於正犯乙而言,構成強姦罪既遂,原則上,被教唆人構成物件錯誤,而教唆人構成方法錯誤,對於教唆人而言,存在具體
動物被虐待,相當部分人,基於本能的同理心,會感到不安不適,嚴重的落下心理陰影
以上的一切罪名,即便真的在實體上構成了,自殺成功的,人都死了,當然不存在刑事責任一說了,連最前端的立案都立不了,更惶論後續的起訴與審判
理論上如果是違反的是中國的刑法 而且最高刑大於等於三年 回來仍然要判刑但是事實上 難這個事假如在他們國家不違法 他們有什麼義務給你搜集證據
就是去死人的房子裡偷竊和進活人的房子偷竊有什麼區別
當然,如果已經有善意第三人取得這筆款,被害人如果明知的話再透過欺騙行為將善意第三人佔有的這次錢款騙來,那麼法益事實上被破壞,被害人是可能構成犯罪的(是否苛以刑罰再討論)第三,對於多取得的錢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問題,具體到本案中來看,題目說的很清
外蒙和內蒙邊界有時候就是大草原上一個界樁,走過去確實影響很小,但是未經出入境許可私自出境,確實侵犯了國家的邊境管理秩序
B在遭受A死亡脅迫時,已經沒有選擇的自由,他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雖然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但是主客觀不一致,不能認定故意殺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筆者認為,如果屬於公民之間私下秘密的換妻活動,其行為不具有公開性,則沒有侵犯聚眾淫亂罪的法益,屬於私德問題,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之前考司法考試,解釋方法裡有籠統地提到包括平義解釋,縮小解釋,擴大解釋,類推解釋等,只是硬性背下來地概念罷了,但如果把這些解釋放在不同地司法案例中,情況大不一樣,解釋地範圍大小影響了一個人地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進而提出在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中老
)刑法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本質是侵害法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此問題符合情形一,即教唆沒有自殺企圖和計劃的人去自殺以達到自己殺死別人的犯罪意圖,所以直接構成故意殺人罪
結果無價值論(1)修正的客觀危險說(通說)①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的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時,才能認定為犯罪未遂②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意,其客觀行為沒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險時,就應認定為不可罰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論處(如果具有侵犯
至於最後盜得物發生錯誤,由於金磚客觀上不存在,因此屬於物件事實認識錯誤的範疇,而不是物件不能犯,甲構成盜竊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