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究竟是否等同於無罪?
請看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上……
刑事責任指的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之處:一是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三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刑事責任包括兩類問題:一是犯罪;二是刑罰。
刑法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稱為刑事責任年齡。各國對此規定不一。印度刑法規定從7歲開始負刑事責任,西班牙、義大利等國刑法規定為9歲,多數國家規定為14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一詞存在多種概念,採取不同概念時,這個問題的回答也會不同。
①如果說犯罪指不法,即僅僅是侵犯了法益的客觀行為(具體參見張明楷《刑法學》),那麼不滿14週歲的人侵犯法益的行為會被評價為犯罪,也就是你題目中的“犯罪”一詞的含義。同時,精神病人、沒有過錯的人、沒有期待可能性的人等侵犯法益時都可以評價為犯罪。
《刑法》第15條第2款:“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此處的“犯罪”一詞便是如此。(因為這句話的邏輯為“有些犯罪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②如果說犯罪指不法和責任,則要求行為人在侵犯法益的基礎上還要有非難可能性,此時不滿14週歲的人侵犯法益的行為便因缺少要素而被評價為無罪。同理,精神病人、沒有過錯的人、沒有期待可能性的人等侵犯法益的行為也都不構成犯罪。
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實際上取決於對於“犯罪”一詞采取何種概念。
“法庭宣判不負刑事責任和宣判無罪是兩回事。”確實是這樣的,這兩種判決帶給國民的價值取向是不同的,這也正是三階層學者提倡三階層的理由之一。
謝邀,不主修刑法,班門弄斧一下了:
這要看選擇四要件說還是三階層說了,根據四要件,主體不適格,直接不構成犯罪。根據三階層,符合構成要件,符合違法性,但是存在責任阻卻事由(不到刑事責任能力)因此構成犯罪,但不負刑事責任。個人更贊同後者,目前學界也是比較偏向後者的,不過四要件說存續時間非常長,短時間內實踐中還不會全面普及。
不論是哪一種說法,實際上顯現出來的結果是一樣的:雖然不會承擔刑法上的責任,但是不是說不承擔責任,比如,該承擔的民事責任都是不會少的。不過,法庭宣判不負刑事責任和宣判無罪當然是兩回事。
瀉藥!
不等同於無罪,只是不付刑事責任,不受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