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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梅框架中的各個規則應當怎麼理解?

作者:由 土豆就是正義 發表于 動漫時間:2022-10-25

卡梅框架中的各個規則應當怎麼理解?土豆就是正義2022-10-25 03:30:06

這學期偶然接觸到了北大法學院凌斌教授的幾篇關於“卡梅框架”的論文,讀來頗有些許醍醐灌頂的感覺。正好這個回答沒人寫,趁著期末摸魚的時候順手答一答:

話題引入

高中歷史學漢謨拉比法典時曾經有這樣一塊內容,“

打瞎奴隸的眼睛同打瞎耕牛的眼睛一樣處理,殺死奴隸同殺死耕牛一樣不償命,只賠償經濟損失。

[1]

當時我就想,這不就變相相當於給了犯罪人一個支付經濟損失之後就可以殺死別人奴隸的權利嗎。再後來我發現幾乎所有“罰款”類的處罰都有著類似的作用,比如我“支付”了200塊錢人民幣就可以在沒有停車位的地方違章停車,這對於急著趕赴重要開庭但找不到停車位的律師來說是很“值得”的(這裡點名批評鄭州高新區法院門口本來有但是後來被劃掉的停車位!)雖然如此規定的背後有其複雜的社會經濟法律等等各個方面的考量,但是對於還沒有接觸任何法學知識的我來說還是引人深思,直到本科的時候接觸了法律經濟學的內容才對相關問題有了一些認識。卡梅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就在為“罰款”等等措施提供了一個“從哪裡來,到何處去”的解釋體系。

理論準備

提到卡梅框架之前我們需要在概念上首先明確,卡梅框架中涉及到的所有的“法益”(legal entitlement) 同我們法理學中的“法益”的概念有所不同。卡梅框架中的“法益”指的是“是一個比“權益”略窄而介於“權利”和“利益”之間的概念。”

[2]

每個人生來都有各種各樣的訴求,在法理學上我們通常將這些訴求定義為“利益”。如果這種利益能夠得到法律的保障,那它就變成了“權利”。而

卡梅框架概念中的“法益”的範圍則比權利更大,但是比利益更小,指代一切可以受國家公權力調節或保護的利益

。卡梅框架認為,不同法益的歸屬已經是明晰的前提下

[3]

,法益有在不同法律主體之間進行流轉的可能,並且透過對不同流轉模式的識別和劃分,構成了其概念的初始體系。除此之外,卡梅框架只適用於有除了衝突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介入糾紛解決過程的情況,而這個第三方在現代社會只可能是國家公權力機關,解決的方式可以是行政、司法等等一切國家公權力機關提供出來的任何可能途徑。

卡梅框架的初始結構

卡梅框架是美國法律經濟學耶魯學派的創始人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和他的學生梅拉米德(A. Douglas Melamed)在上世紀七十年代提出的一個法律經濟學領域的概念體系。師生二人舉出“卡梅框架”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從法律後果的角度對法律規則進行邏輯分類,進而為

決策者適用不同規則時的效率比較提供參考依據

。“卡梅框架”的主要內容是根據法益移轉的自由與否和“定價”主體為何,將不同的法律規則劃分為“財產規則”、“責任規則”和“禁易規則”三類。

(一)禁易規則

在明確法益歸屬的同時,不允許法益在即使是自願的買賣雙方之間進行轉讓。例如網咖、KTV等娛樂場所不允許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禁止賣淫、禁止買賣毒品等等,其規則的目的是為了取締特定的市場。這種規則不僅禁止了相關主體的交易資格(任何人都沒有購買毒品的資格),也取消了相關客體的交易可能性(毒品本身的可譴責性)。這種禁易規則的出現可能是受宗教或者文化領域內觀念的影響(伊斯蘭教中天然禁止盜竊和賭博),也可能是受國家法律的規制,總之那些明確了歸屬的法益被禁止透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在各種法律主體之間進行移轉。在禁易規則之外的所有法律規則都沒有對法益移轉進行限制,故而與“禁易規則”相對,我們可以把剩下的規則稱之為“可易規則”。

(二)責任規則

在“可易規則”中,並非完全自主自願的交易就能得到最高的效率,或者帶來社會管理中最好的結果,很多時候非自願的交易才能體現出最高的資源配置效率,所以法律將其中一類需要國家確定法益移轉價格或者代價的規則歸類為“責任規則”。責任規則指“只要願意支付一個客觀確定的價值,就可以消滅( destroy) 一個初始法益。“此時儘管法律允許相關法益在各個法律主體之間自由移轉,但是移轉的價格由公權利主體予以規定。

例如如果發生了嚴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方當事人出現了殘疾等等情況,此時再強調禁易規則已經失去了其現實意義,只能透過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使得一方當事人的法益移轉至另一方當事人,從而平息兩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類似的責任規則並不侷限於“交通事故”,例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緊急避險等等都是責任規則的表現形式。

(三)財產規則

在“可易規則”中,如果國家完全放任和保護法益在法律主體之間自由移轉並且不對移轉的代價進行規定,則這樣的法律規則被稱為“財產規則”,“財產規則意味著國家允許和保護法益的自願交易”。;例如民法中物權請求權的相關條款或者有關懲罰性賠償的相關內容,在這些法律規則中只有當事人雙方約定了一個雙方都同意的法益移轉價格,法益才能在當事人雙方之間自由移轉。

科斯定理認為,只要是明確了法益的歸屬並且允許其不收任何限制的自由流轉,那法益總是傾向於移轉到最能對其有效利用的一方當事人手中

[4]

。但是事實上由於但凡是交易總會伴隨著相應的交易成本,故而在“交易成本”過高時傾向於使用“責任規則”。

初始狀態下的卡梅框架事實上是較為淺陋的,無法涵蓋更多型別的法律規則。凌斌教授在基礎的卡梅框架之外還補充了“無為規則”和“管制規則”兩種型別,使得卡梅框架在結構上更為完整,邏輯上更為恰當

[5]

。由於與本題無關,故而按下不表。

卡梅框架的用武之地

卡梅框架作為一種法律經濟學的概念工具,在很多地方都可以有著廣泛的應用。

首先,卡梅框架為我們審視當下社會法律執行過程中的重大事件提供了一個可能性的視角。例如最近的比特幣礦場被關閉事件

[6]

,原本的財產規則一瞬間演變成了禁易規則,誠然其中有著反洗錢、維護眾多中小散戶財產安全、保護華南地區用電安全的考量,但是是否必須走向非黑即白的處境呢?能否採取責任規則或者其他規則對其進行規制和保障,透過加徵相關“礦場”的稅負、提高其用電價格、支付專項金融監管費用和用電保障費用等方式獲得更好的社會管理結果?

其次,卡梅框架有助於我們理解不同法律規則間的差異。例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物權請求權由於本身缺乏固定的行為模式,故而在實踐中常常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進行解決,這是否意味著責任規則在相關問題上已然失效,必須將相關法條轉化為其他型別的法律規則更為妥當?法律是複雜的,一部法律之中往往綜合使用多種型別的法條進行規制,對其不同規則型別之間進行識別和比較,進而選擇最有利於糾紛解決的規則型別,也是立法和司法實踐過程中很有意義的工作。

標簽: 規則  卡梅  法益  法律  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