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的例外)行為模型:犯罪行為——>中止行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危害結果發生判斷案例:甲砍乙(故意殺人)成重傷,又後悔,開車送乙去醫院,途中發生車禍(由第三人或行為人甲過失引起)導致乙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惡意誣陷他人可構成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說觀點,也是最為權威的觀點來源,應當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1號指導性案例“楊延虎等貪汙案”,其中指出貪汙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管理
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行為人使用欺騙手段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交付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受害人受有損失
辯護人若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借新還舊”系債權人施加壓力所致,債權人無視嫌疑人經營出現困難的現實情況,實施暴力催收行為,致使嫌疑人被迫無奈向他人借款緩解資金壓力,亦可達到實質上否定詐騙罪的在涉嫌詐騙罪型別案件中,對於主觀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辯護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刊載的第1158號“劉漢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一文,在論證唐先兵故意殺害熊偉案為組織行為時,指出:該犯罪雖然表面上看似是因組織成員與被害人的個人恩怨
檢察機關打擊整治養老詐騙犯罪典型案例——-曹某銘集資詐騙案1、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曹某銘在非法集資過程中宣稱的“老齡產業”均為吸引投資的噱頭,吸收資金主要用於還本付息、支付高額薪酬和個人揮霍使用等,未實際投向所謂的“老齡產業”建設,曹
司法實踐中,隔夜醉駕行為如果不認定為危險駕駛罪並加以處罰,則行為人均會傾向於援引“隔夜”甚至“隔數夜”醉駕來規避刑罰,這有違立法原意
被害人自我答責,是指損害結果體現被害人的意志,處在被害人的行為支配範圍內,就存在被害人對不發生損害結果的優先負責性
張芳元是在公安機關掌握其犯罪證據之前即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且之後供述一直穩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公安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
《黨紀處分條例》第137條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是被查獲的物品雖經事後偵查被認定為“與犯罪有關的物品”,但在該物品被查獲的當下,僅憑此物品尚不足以將行為人與某種犯罪建立起直接、明確、緊密的聯絡,或行為人可對該物品的存在作出自圓其說的解釋的,如行為人此時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因該行為對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最為慎重的選擇就是簽名與按手印的結合,簽名是個人自然的書寫流露,是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可也有行為人事後不認可他人代簽的情況,而按手印雖不易識別,但其確定身份的作用某種程度上可一舉定紛爭
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範疇,在定案時,如果調查結果確實屬於假想防衛(比如在案發情況下對方的行為足以讓行為人誤會對方是在實施違法行為),那就表明行為人沒有主觀打人故意,假想防衛處理結果是有過失就定過失,沒過失就定意外事件,一般是減輕或免除處罰
犯罪未遂與中止是怎樣區分的呢2017年3月30日16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在宣漢縣村民向某的地裡挖野蔥時,遇見了本村重度精神發育遲滯且無性防衛能力的婦女向某某(生於1980年4月,本案被害人),頓生姦淫歹意,遂將向某某帶至附近一土坡處實施姦淫,
“以假賣假”“知假買假”如何認定違法所得:在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未銷售的情況下,貨值數額到底是按照正品行貨的數額計算,還是按照假貨的售價計算呢
既然屍體已經火化,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難以認定非法行醫行為致人死亡
行為人實施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行為,將被害人財物 拿走,前後行為是一個人,構成搶劫罪
四、不存在基於恐懼交付財物的因果關係由敲詐勒索罪的定義,我們可以這樣來分析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結構:行為人對他人實施威脅——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
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故意,借款不能歸還的結果只能是由客觀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經營虧損等,而詐騙犯罪中的不能歸還借款,是由行為人的詐騙他人財物的主觀原因所致,即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與不能歸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