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致人死亡無屍檢報告能否定罪?
沒有屍檢報告,還是定不了致人死亡。要將死亡的結果歸於非法行醫,那就要有屍體的檢驗報告來證明。
認真應對
——-淄博的王同生律師
您好,根據您提出的問題,做如下回答,希望您滿意:
1、報告是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證據臉上的一個環節;
2、這個環節少了,就值得根據全案證據,結合刑訴法規定,認真對待了。
祝您順利。
請您搜尋我、瞭解我、關注我、支援我,謝謝您。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職業資格的人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以針對行為人非法行醫的行為是否應從重處罰,需要認定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後果的發生和行為人非法行醫行為之間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關係。
現被害人已不具備司法鑑定的客觀條件,在認定行為人構成非法行醫罪的基礎上,法官可以參考現有的診斷證據及其他證據綜合認定,是否對行為人應從重處罰。倘若因果關係認定依據不足,應依據從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
1。所述未明確是否存在非法行醫行為。因為《刑法》中的“非法行醫”,是指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舊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建議明確相關事實。
2。構成非法行醫罪,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該“情節嚴重”,可以用立案標準來判斷。比如,造成輕度殘疾,功能障礙,使用假藥、劣藥等等,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如果不能達到立案標準,即便具有非法行醫的行為,也只能是行政違法行為,不作為犯罪來處理。
3。被害人死亡結果是否是行為人非法行醫造成,這是一個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問題。從所述來看,第一,沒有屍檢報告證實非法行醫行為和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第二,在非法行醫之後,又轉輾了五六個醫院,那麼死亡結果究竟是非法行醫行為造成還是轉診治療行為造成,抑或是共同行為造成,恐怕無法證實。
既然屍體已經火化,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難以認定非法行醫行為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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