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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怎麼量刑?

作者:由 趙坤律師 發表于 動漫時間:2022-04-21

詐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怎麼量刑?

刑法中對於涉嫌詐騙的案件,相關罪名規定有“合同詐騙罪”、“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等,根據法律規定,衡量是否構成以上犯罪的標準之一,即主觀上須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換而言之,即使存在虛構事實進行欺詐的情況,但若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則不構成犯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要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作為定罪量刑的必備要素,其證明難度較大,在司法實務中,除非行為人主動承認,否則只能根據其實施的行為,來倒推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誠然,主觀心理的內容須以客觀行為來具體體現,而正是此種證明方式,天然的存有邏輯上的漏洞,往往是將屬於民事範疇的法律關係,認定為詐騙罪,將刑法的打擊範圍擴大化,影響了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轉。因此,為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在認定主觀故意時,應全面綜合考量案件事實,盡最大的可能來還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

對於非法佔有目的論證,理論界與實務界都認同“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罪過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其含義是指認定是否構成犯罪,是以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來衡量。

2022年最高法釋出的相應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辯護人依據以上相關法律規定,在提交反駁意見依據的事實應當詳盡,應全面列舉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的資金狀況、履行合同的能力、經營狀況、收取款項後的資金使用情況等等,要以客觀證據為主,根據會見了解的情況積極核查相關證據材料,向司法機關全面的提交證據材料,方能對辦案機關認定是否構成犯罪起到實質性的影響。

在比較常見的借貸型詐騙案件中,行為人實施以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法理分析:

1、已經資不抵債而繼續借款的情況

企業經營不善或者個人經商失利而導致明顯不具有償還借款能力,繼續向他人借入資金,後續無法返還借款的情況。此種情形不認定為詐騙,很好理解。但是,若在借款的過程中,有虛假陳述、欺騙的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詐騙。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整體的來看待,如果虛構的事實屬於對其自身生產能力,擬投資專案盈利預期,或者投資的方式、經營的範圍、借款的用途等情況進行虛假陳述的,我們認為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因就在於,行為人雖實施了虛構事實欺騙行為,但在主觀層面來看,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持有的目的,仍然是正當的經營行為,並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

如果有逃匿,或將款項隱匿、揮霍的行為存在,則可以認定為詐騙。

2、借新還舊的情況

已經沒有資產可以償還借款的情況下,仍然向他人借款用來償還舊債,對於行為人對後來借入的款項,判斷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能一概而論,應全面綜合考量,借款的目的部分是要維繫企業或者商鋪的生存,則說明經營者仍在為償還債務而努力,不能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若此時經營者採用虛構事實的欺騙手段借款,可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辯護人若可以進一步證明借款可能用於經營,並具有可預期的收益,亦可證明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辯護人若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借新還舊”系債權人施加壓力所致,債權人無視嫌疑人經營出現困難的現實情況,實施暴力催收行為,致使嫌疑人被迫無奈向他人借款緩解資金壓力,亦可達到實質上否定詐騙罪的

在涉嫌詐騙罪型別案件中,對於主觀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辯護,應當是以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結合行為人事前、事中、事後的具體行為來考量,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簽訂合同之後,由於客觀條件的變化造成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合同的,不應認定為詐騙罪。審查行為人是否有還款意願也非常重要,我們在實務中常看到的是,行為人出具借據、欠條的情況,沒有隱匿行蹤,沒有拒絕還款,是可以構成對非法佔有目的的否定。

綜上所述,在涉嫌詐騙罪的案件中,行為人雖有欺騙行為,但辯護人有證據證明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該辯護觀點可以有效阻卻司法機關的定罪路徑,實質上影響案件性質,是非常直接有效的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