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大家彙總一下:首先,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具備“五證”,即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與一般商品房不同的是,限價房在土地掛牌出讓時就已被限定房屋價格、建設標準和銷售物件,政府對開發商的開發成本和合理利潤進行測算後,設定土地出讓的價格範圍,從源頭上對房價進行調控
另一方面來說,經濟水平的上升加上房源數量的有限,直接間接地催促了商品房房價的失控上漲,加上炒房團的趁熱打鐵,無疑是給此時的房產市場雪上加霜,泡沫化初現端倪,更是不可控制地朝著扭曲化的方向開始發展,小產權房的出現,轉移分擔了商品房身上的眾多目
比如彼時的五四理想城,你或許覺得1W9買商品房賺了,可是同一個小區裡的安商房業主,他們拿房的成本是:1W2
回遷房指標是指某個城市更新專案進行到政府立項審批透過並且公示,城市更新實施主體制定出拆遷補償方案,拆遷戶(原業主)可進行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階段,這時拆遷戶(原業主)的物業就是回遷指標
回遷房指標回遷指標的價格一般是專案周邊商品房價格的50%-60%左右,與實施主體簽訂《拆補協議》後,每月幾千元不等的拆遷過渡補償、搬遷費,甚至有裝修費和提前簽約費
因此,該案的爭議焦點就在於壟匯公司在銷售係爭房屋過程中是否存在價格欺詐的行為
隨後,記者撥打了頤閤府售樓部電話,工作人員說,該專案的商品房均已交付使用,團購房確實還沒開始建設,建設進度慢是因之前有個釘子戶遲遲未搬走,目前購買團購房的業主代表正在和公司溝通中,具體情況他不清楚
活動現場然而就在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下,邯鄲市磁縣:康翔發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如意和園”專案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收取認籌費
開發商套取預售監管資金主要由以下幾種方式:忽悠購房者將預售資金打入開發商自用賬戶
回遷房指標是指某個城市更新專案進行到政府立項審批透過並且公示,城市更新實施主體制定出拆遷補償方案,拆遷戶(原業主)可進行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階段,這時拆遷戶(原業主)的物業就是回遷指標
業主手上的房屋證件是否齊全,產權有沒有糾紛,需要從建房開始,批地或買地發票,包括整個從第一手交易的以及到現任業主之間的檔案是否有齊全,有沒有斷層,這些都需要仔細核實,防止一房多賣的風險簽約同時經過律師見證,備案存檔,簽約轉賬,開收據,交接物
這裡主要談談深圳小產權房以後的處理方式,第一種可能是透過舊改的方式慢慢講小產權房拆除,以拆遷補償的方式對業主進行賠償,主要是舊改建樓盤,然後分回遷房給小產權房業主,這種方式需要很長時間很多過程,慢慢的才能減少小產權房,所以只會是部分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簡單地講,就是指建造在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是指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未辦理(也不可
在認購時,售樓部的置業顧問要求陳女士支付7萬元的定金,說這是必要的流程,當時也沒有多想就刷卡繳納了
最重要是是否綠本,如果是,千萬不能買,這種綠本是國土局備過案的,也屬於有房產證的(明文規定是禁止交易的)是遇上拆遷只賠原房主,無本的,帶原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興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書+歷史遺留回執+律師見證的最安全
3、產權上文已經說過,安置房的產權並一定是完全屬於自己的,這就意味著你不能憑著自己的需要和喜好出售或贈與房子,即便是可以出售的也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費用,但是商品房只要符合手續,產權就是完全屬於購房者的,只要符合限售規定,就可以隨時出售
第2種就是棚戶區改造或者拆遷補償等等的個人產權,這種情況徵收的土地建出來的回遷房,是可以進行正常買賣的,但是這種房屋買賣會有一個問題,就是它的房產證辦理週期非常的長,有的時候房屋建成三年以後,甚至於房產證都沒有辦下來,這都是特別常見的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遲延交付房屋,經商品房買受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仍未交房交付的,買受人有權予以拒絕收房,並有權解除合同,除非購房合同對此另有約定
網上籤約的程式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根據網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協議或買賣合同文字協商擬定相關條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透過網上籤約系統,列印經雙方確認的協議或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在電子樓盤表上註明該商品房已被預訂或簽約,每一宗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