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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通俗的怎麼解釋?

作者:由 參考人員 發表于 曲藝時間:2021-04-07

犯罪構成:

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知乎使用者:求教一下,客觀的構成要素要素是什麼呀?

知乎使用者: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如何分類?

犯罪構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備要件。

例如,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就是由以下要件組成的:

(1)侵犯了財產的所有權和受害人的人身權。

(2)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

(3)主體為年滿14週歲、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有搶劫的故意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這四個條件緊密結合為一體,就形成了搶劫罪的犯罪構成。

在這個要件集合體(也即犯罪構成)中,四個條件互相聯絡、互相作用,共同確立了法律上的一種“犯罪”,即搶劫罪。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某人及其所實施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就是具備了搶劫罪的犯罪構成,也就是構成了搶劫罪。

犯罪構成的諸要件是由刑法規定的。上述搶劫罪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的“年滿14週歲、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就是由《刑法》第17條和第18條規定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就是由《刑法》分則第263條規定的,等等。正因為組成犯罪構成的諸要件是由刑法規定的,所以說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或規格。

具備犯罪構成要件是適用刑罰法律後果的前提。

例如,某行為具備上述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就成立搶劫罪並應當適用這條規定的法定刑處罰。

(一)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的聯絡和區別

1。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的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

2。犯罪概念回答什麼是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屬性等問題。

3。犯罪構成則進一步回答了犯罪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法定的條件,並透過犯罪構成主客觀要件具體確立什麼樣的行為是犯罪。

(二) 犯罪構成的意義

犯罪構成理論對我國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法理論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1。犯罪構成作為法律規定的確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準繩。

具體而言:

(1)成立犯罪的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某人的行為事實只有完全具備犯罪構成,才能成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張某因為李某與自己的妻子通姦,而持刀將李某砍死一案。

經調查:

①張某在主觀上有殺害李某的故意,具備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②張某實行了殺害李某的行為,具備了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

③張某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具備了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

④張某實行殺人行為時27歲、精神正常,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要件。

故張某的行為事實完全具備法律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全部要件,即具備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因而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反之,如果張某的行為事實缺乏故意殺人罪的任何一個要件,都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

如經調查發現張某在行為時處於精神錯亂狀態,完全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張某就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成立一罪還是數罪的標準。

行為人的行為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的,成立一罪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的,成立數罪。

對數罪通常合併處罰。

(3)區別此種犯罪與彼種犯罪的標準。

每一種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構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構成是不同的。

(4)透過確定是否犯罪、一罪與數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為正確量刑提供根據。

2。強調依據犯罪構成定罪量刑,有利於貫徹法治原則,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準確地懲罰犯罪。

3。在刑法理論中,犯罪構成是刑法理論的核心和刑法理論體系的基礎。犯罪構成作為研究法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理論,它把刑法總則和分則規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件加以歸納、抽象,使其系統化、條理化,形成了犯罪論的理論體系。在這個理論體系中,犯罪論的基本問題都是圍繞著犯罪構成展開的,並且是按照犯罪構成四個要件的框架,分門別類論述的;在刑法分則中,也是按照犯罪構成四個要件的體系分別論述具體犯罪的特殊構成要件的。因此,理解、掌握犯罪構成理論的內容和體系,是學好刑法學的關鍵之一。

(三)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

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幾百種犯罪,如搶劫罪、殺人罪、盜竊罪等,它們的犯罪構成雖然各不相同,但是,一般而言,任何一種犯罪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

(2)犯罪客觀方面。

(3)犯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知乎使用者:怎麼通俗易懂的理解刑法四要件中的犯罪客體和犯罪的客觀方面?

由於這四個方面的要件概括了各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共性,所以稱其為犯罪構成的一般要件。

也就是說,在需要認定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某行為事實是犯罪時,必須認定:

(1)行為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或利益(犯罪客體)。

(2)行為在客觀上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客觀方面)。

(3)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主體)。

(4)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主觀方面)。

(三)犯罪構成的分類

1.基本的犯罪構成:

刑法分則條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例如《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條規定了故意殺人罪的基本構成,包括故意實行殺人行為和造成死亡結果。

2.修正的犯罪構成:

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基礎並對之進行補充、擴充套件所形成的犯罪構成。

修正的構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如犯罪預備、未遂和中止等形態,以及共同犯罪形態,如

幫助犯

、教唆犯等。

立法上如《刑法》第232條規定了故意殺人罪的基本構成(實行故意殺人行為且造成死亡結果),但沒有單獨規定故意殺人的犯罪預備(尚未實行)、犯罪未遂(未造成死亡結果)、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殺人的幫助、教唆行為。

在總則中對這些行為一併規定,適用第232條定罪處罰。

由此形成第232條故意殺人罪基本的犯罪構成之修正的犯罪構成。

3.標準的犯罪構成(普通的犯罪構成):

刑法條文對具有通常社會危害程度的行為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因為刑法通常以此為基準設定處罰,所以也作為處罰的基準形態。

4.派生的犯罪構成:

以標準的犯罪構成為基礎,因為具有較輕或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從標準的犯罪構成中派生出來的犯罪構成。

後者相對於標準犯罪構成的處罰基準形態而言屬於處罰減輕或加重的形態,包括減輕的犯罪構成與加重的犯罪構成。

例如《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適用“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後果的構成要件(故意殺人且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法益),屬於故意殺人罪的標準的犯罪構成。而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是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輕法律後果的構成要件,屬於故意殺人罪的派生的犯罪構成(減輕的犯罪構成)。又如《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過失致人死亡屬於標準的犯罪構成,而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屬於減輕的犯罪構成。

再如《刑法》第239條第1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其中,第1款前半段表述是綁架罪的標準的犯罪構成,後半段即“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2款“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則屬於綁架罪派生的犯罪構成(前者為減輕的犯罪構成,後者為加重的犯罪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