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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的撰寫策略

作者:由 民法學人段清泉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19-03-19

原告如何反駁被告答辯狀

答辯狀的撰寫策略

在撰寫答辯狀之前,已經收到了對方的起訴狀,對方對於事實和法律的意見已經樹立了我方批駁的靶心。但還是要堅持以我為主的方針,不能侷限於反駁對方的證據和觀點,這樣就比較被動,容易被對方的觀點和邏輯所左右。要站在我方的立場上重新審視現有的證據,提出能夠融合雙方現有證據,更加全面更加合乎情理的故事版本。這在以下兩種情形中更為主要:一種是對方的故事版本與事實不符,我方另行提出能夠覆蓋更多證據、更加合理可信的事實版本。另一種是對該事實存在法律關係認識上的不同,也就是訴訟標的的不同,比如一方主張承攬,一方主張僱傭等等。

在對訴訟標的不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也就是被告同意原告選定的法律框架的情況下,又有三種答辯的層次:一是訴訟要件的答辯,二是請求權要件事實的否定答辯,三是主張抗辯規範要件事實進行抗辯答辯。

以上三個層次的答辯應該逐次考察,以下分別論述之。

一、訴訟要件的答辯

目前我國實行立案登記制,對起訴條件的審查標準放寬,甚至有時候法院也可能出現審查上的疏漏,導致一些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進入到實體審理,損害被告的權利,這些事項都需要律師先於實體進行審查,提出自己一方的意見。這些要件一般包括:當事人實際存在、具有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當事人實施起訴行為、實施了有效送達,不屬於重複起訴,具有訴的利益,屬於法院裁判權範圍,屬於本院管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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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需要及時提出管轄異議。除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請求權要件事實的否定答辯

答辯狀首先針對原告的請求權要件事實的實質性、完整性、真實性、符合性進行答辯。因為原告需要滿足所有的要素才有可能勝訴,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我們只要選擇其中最薄弱的環節予以痛擊即可。

(一)否定完整性

比如,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贈與標的物有瑕疵的,原則上,贈與人不承擔瑕疵擔保義務。根據合同法191條,受贈人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就需要主張證明“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的有關事實,缺少這一要件就無法行使該權利。被告就可以答辯原告缺失這一主張。

(二)否定真實性

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答辯否認向原告借款的事實。

原告與委託被告代工生產服裝一批,用於出口外銷,雙方約定了交貨期限,但被告逾期交貨,因時間緊迫,原告為不違反與國外公司訂立合同所確定的交貨期限,將原擬海運的運輸方式改為空運,造成運費增加,原告訴請被告賠償運費損失。被告對合同約定交貨期限、逾期交貨等均無異議,但提出空運費用的計算缺乏依據,空運單上無法體現承運貨物與本案貨物之間存在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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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該答辯方案否定賠償數額的真實性。

(三)否定符合性

在原告劉某訴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

[3]

被告的答辯意見主要是從否定消費者身份的符合性和欺詐的符合性展開的。

劉某訴稱:原告於2011 年l 月22 日在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貨(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府井百貨公司)處購得紫砂壺一把,壺蓋落款為“道洪",售價為319, 998 元(標價為380,000 元)。被告售貨員告知原告該壺是江蘇宜興何道洪所做的一件獲獎作品,名為“神竹壺" 。後當原告找到何道洪補辦證書時,被告知其所購買的紫砂壺並非何道洪作品。原告認為,被告賣假貨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故原告起訴要求: (1) 判令被告允許原告退貨並退還貨款319,998 元; ( 2 ) 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所退紫砂壺價款一倍的賠償金319, 998 元; (3) 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其他損失,包括交通費、住宿費共計7436。 5 元; (4)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王府井百貨公司辯稱: ( l ) 本案爭議紫砂壺屬於特殊商品,已經脫離了普通日常消費品的使用價值;本案原告不是為了生活消費,不具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主體資格,因此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來規範,賠償範圍應以原告實際損失為基礎,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給予原告雙倍賠償。(2) 被告在客觀上沒有欺詐的行為,主觀上沒有欺詐的故意,故原告不符合雙倍賠償的條件。本案紫砂壺是廣州市百福茶藝樂園有限公司從陳某某處獲得,陳某某是從裴某某處獲得,裴某某是從臺灣商人處購得,陳、裴兩人均為資深紫砂製品收藏家,他們均堅信涉案紫砂壺為何道洪早期作品,因此,在各方均相信該壺為“真壺"的情況下, 不存在所謂對原告的"欺詐“ 。

三、以抗辯為主的答辯狀

在考慮可能的抗辯方向時,我們建議圍繞權利效果軸逐一審視可能的攻擊方向。逐次考察:

效力障礙:是否存在不成立、不生效的特殊情況?

權利消滅:權利是否已經消滅?

權利變更:是否依然如其所請?

權利阻止:是否具有抗辯權的情形?

責任減免:是否有責任減免、責任限制的情形?

權利抗辯:是否有留置權?

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主張可以動搖、抵消、吞併本訴主張的法律關係?

提起反訴:是否可以針對原告提出給付之訴?

以一則案例進行說明: A訴稱,其與B訂立鋼材買賣合同一份,其已依約向B傳送鋼材,但B未依約給付鋼材款,現訴請判令給付。B答辯稱:

(1)合同系B的職工C與A訂立,而C並未獲得B之授權,放涉案合同並未成立;

(2)本案系附條件合同,雙方約定,若B取得某建設工程的承包權,則A向B供貨。而目前B未取得承包權,條件未成就,故涉案合同未生效;

(3)A交付鋼材時,接收人為B之門衛D,D擅自將該批鋼材挪用於自己建房,故A未履行合同義務;

(4)A雖有交付鋼材,但據D述,鋼材質量存在問題,其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樣就構建了一個逐層遞進的抗辯順序。邏輯層次清晰,也有助於法官理清審判思路,做出對我方有力的判決。

[4]

有些時候答辯順序非常關鍵,答辯層次不清晰有可能損害當事人利益。比如在一起債務糾紛中,被告有兩種答辯方向,一是訴訟時效,二是抵消抗辯。這時就應該把訴訟時效作為首位的抗辯,只有這個抗辯不能成立的時候,才能退而求其次,轉向抵消抗辯。

如果確實沒有什麼好答辯的,就是像螳螂一樣,對對方的每一項主張都反擊一下,形象地稱為“螳螂辯護”。

[5]

[1]

肖榮遠主編:《民事案件審理思路整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頁。

[2]

黃湧:《民事審判爭點歸納》,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5頁。

[3]

肖榮遠主編:《民事案件審理思路整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33頁。詳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201 I ) 東民初字第06986 號民事判決書。

[4]

黃湧:《民事審判爭點歸納》,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7頁。

[5]

[美]詹姆斯·W·麥克爾哈尼:《美國庭審寶典》,吳宏耀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4版,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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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原告  答辯  被告  抗辯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