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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刑法犯罪構成三要素說與四要素說及許霆案分析

作者:由 李勳律師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0-03-19

[摘要]:犯罪構成,是一項行為要構成刑法上的犯罪所具備的必要因素。一般認為,當前世界上存在著幾種有影響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較有影響的一種是大陸法系國家的遞進式犯罪構成體系,其構成要件為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另一種較有影響的是前蘇聯和我國採用較多的犯罪構成體系,由犯罪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四個要件組合而成。本文將對以上兩種體系簡要進行介紹和比較其異同,並結合較有影響的許霆案對涉及犯罪構成的幾個問題進行分析討論。

關鍵詞:犯罪構成 違法性 許霆案

一、犯罪構成三要素說與四元素說的概念內容

(一)三要素說。所謂犯罪論三要素學說,就是指將足以影響犯罪成立與否的三種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按照一定的排列和組合,使其有機地結合起來的一種理論體系,它是整個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靈魂和核心。三要素說認為,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除了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並屬於違法之外,行為人還必須負有責任,也即是說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必須符合三個遞進式組合的條件。

1。犯罪構成該當性。犯罪構成該當性也稱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即所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規定的內容要相一致。具體來說該當性中包括了行為主體、危害行為、犯罪物件、危害結果、因果關係幾個要素。

2。違法性。違法性要求犯罪行為不僅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實質上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即必須是違法的行為。違法性的判斷標準在於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違法阻卻事由是排除具有該當性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違法性阻卻事由一般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被害人承諾等。

3。有責性。有責性指能夠就滿足該當性和違法性條件的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和譴責。是否具有有責性應該從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過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責性還有兩種阻卻事由,一是違法性認識,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二)四要素說。四要件說是從蘇聯學習過來的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模式。是典型的社會主義法系的產物。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這一犯罪構成理論模式雖然存在陳舊、機械等不能令人滿意之處,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四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要件是某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滿足的主客觀條件的有機整體,由四個方面構成:

1。犯罪主體。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

3。犯罪的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抱得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觀罪過等要素。

4。犯罪客觀方面。指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係等要素。[1]

四要件說認為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可認定行為構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後也可因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原因而對犯罪認定進行排除。

二、三要素說與四要素說的區別

(一)三要素說與四要素說在邏輯結構上的差異。四要素犯罪構成理論,其特點是其思路方法比較符合辯證法的論證方式,可以看做是辯證唯物主義思路的產物,在我國犯罪構成理論中長期占主導地位。四要素說是一種平面式的封閉結構,四個要件之間並非截然可分,而是存在依存關係,其對簡單犯罪的認定不存在問題,但要解決疑難複雜案件就會顯得較為繁複。更為主要的是,它沒有反映定罪的思維邏輯過程,在這點上與大陸法系國家的三要素理論有很大區別。三要素理論是遞進式的邏輯結構,先是構成要件該當性,解決事實上是否具備構成要件行為和故意或過失的問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進行法律上的評價,解決違法性問題,考察是否具有違法性阻卻事由,如果有違法性阻卻事由,那麼定罪活動就會中止,行為就會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果沒有違法性阻卻事由,就意味著行為具有違法性,進而考察行為人的責任,如果沒有責任,犯罪仍然不能成立,只有三個要件都具備了犯罪才能成立。它是層層遞進的,開放式的,為被告人辯護提供了餘地,反映了定罪的邏輯思維過程,是動態的。在三要件理論中三個要件的關係分得比較清晰,它們互相獨立,從不同層次、不同角度來進行判斷。

(二)三要素說與四要素說在對犯罪認識上的差異。四要素說和三要素說在犯罪認識上的區別很大,四要素理論認為構成犯罪的行為,按三要素理論則可能認為無罪。三要素說的犯罪構成理論將排除違法性的行為包含在理論體系內,在第二步“違法性”中進行判斷。四元素說則將排除犯罪的行為放在理論體系外,單獨命名為“排除犯罪的行為”。這使得三要素從體系上更圓滿通融。三要素說的犯罪構成體系是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組成。主觀方面包含在有責性之中,處於審查犯罪要件的最後一步,是先客後主的順序。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在審查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並屬於違法後,行為人亦必須負有責任。而四要素說的犯罪構成體系中主觀方面處於非常重要的一環,實踐中甚至居於犯罪構成要件的優先甚或首要地位。

三、認為許霆案符合盜竊犯罪觀點的三要素、四要素分析

(一)按照三要素分析認定盜竊的觀點。按照三要素的構成要件分析來看,犯罪構成要件為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首先,該當性方面要求所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規定的內容要相一致。具體來說該當性中包括了行為主體、危害行為、犯罪物件、危害結果、因果關係幾個要素。許霆行為的該當性表現為其行為客觀方面為未經權利人允許,採取秘密的的方法使權利人遭受損失。許案數額比較巨大且是多次利用其取款行為將銀行財產據為己有。第二,其行為具備了犯罪的該當性後,該行為還必須具備違法性。違法性的判斷標準在於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也即排除具有該當性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許霆明知每次的取款並沒有法律依據卻多次不顧銀行損失為自己牟利,其主客觀方面的特點具有明顯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不足以為民事法律關係調整而成為違法性行為。最後,有責性。有責性指能夠就滿足該當性和違法性條件的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和譴責。是否具有有責性應該從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過失等方面考察。許霆在本案中採取的多次取款且知悉其所取款項已經遠遠超出其銀行餘額的明確認知使其應當具備有責性。

(二)按照四要素分析認定盜竊的觀點。

1。犯罪主體。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的主體。許霆案中的當事人許霆符合犯罪主體要件。

2。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許霆案中被認為其侵犯的客體是銀行對財物的所有權。

3。犯罪的主觀方面。許霆的行為主觀上是希望將從銀行ATM機上取出的不屬於自己的現金佔為己有,是違反銀行管理者意志的行為。根據基本的金融規則,銀行管理者僅同意存款人取出與其存款額相應的現金,不會同意取款額超出存款額的情形。這一點也為存款人所知。許霆的行為不可能得到銀行管理者的同意,必然違反銀行管理者的意志。

4。犯罪客觀方面。盜竊行為的特徵是轉移財物的佔有,其方式沒有特別限定。轉移佔有的取得型侵犯財產罪,如果符合盜竊罪的犯罪客觀方面,可以評價為盜竊行為。許霆利用自己的借記卡和ATM機故障取出17萬餘元的行為,被認為符合將銀行佔有的現金轉移給自己佔有的盜竊行為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