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居多年但沒有離婚,父親出軌現在還有兩個小孩,從小是母親撫養我們長大,現在要打離婚官司?
你知道為什麼你親戚勸你媽算了嗎?
因為重婚罪你爹要坐牢。而你爹坐牢就意味你有直系親屬有犯罪分子,你可能在以後學習,工作中,有些事情做不了比如參軍,考警校,考軍校,出國,入黨。
而且影響三代,你孩子也會受影響。
當然你媽如果不顧及你們以及你們孩子以後前途,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這種事情一告一個準。你爹一定坐牢。
你父親明顯婚內出軌。加事實重婚罪,他可以淨身出戶。
沒有更好的辦法,如果想出氣的話就去起訴他重婚,但相應的你們姐妹肯定也會受到影響,不想被影響那就只能協議離婚,蒐集他婚內出軌的證據,爭取離婚的時候多分一點財產。至於你說的你母親獨自撫養你們姐妹三個長大,法律上只要沒離婚一切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算你母親獨自撫養,在法律認定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撫養的,所以你父親也盡到了撫養義務。
這樣子,你父親涉嫌重婚。
我建議協議解除婚姻關係,這樣對彼此都要好些。
至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可以適當傾斜。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初看貌似已經犯了重婚罪,因為你父親離開你們多年又與他人有了孩子,大機率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你們可以報案或積極取證自訴。但是,若你父親被認定為重婚罪,刑事案底會影響到他後代(包括你)的公務員錄取政審等事宜,需慎重考慮!
重婚罪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第二段婚姻可以是登記結婚也可以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指未領取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重婚刑事案件不是必然自訴的案件,所以有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報案,透過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取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若不予立案/公訴的情況下,可提供以下證據自訴:
1、結婚證,證明自訴人與被告人的婚姻狀況;
2、戶籍摘抄,證明戶口資訊上登記的被告人與他人登記為配偶關係、與非婚生子是親子關係(也可通過出生醫學證明來證實此點,但較難取得);
3、證人證言,證明被告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4、自訴人及被告人陳述,證明被告人有重婚的情況;(關於被告人陳述的初步取證可採取偷偷錄音錄影)
5、司法鑑定書,證明非婚生子與被告人的親子情況。
※關於民事離婚訴訟層面,可提供以下證據:
1、關於重婚,可提供證據為重婚罪的刑事判決書。
獲得方式:掌握重婚的初步情況並報警,由公安偵查,檢察院公訴,法院判決,作為被害人可取得判決書。(司法機關不作為可自訴)
2、關於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可提供證據為:公安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詢問/調查筆錄
獲得方式:在同居所在地撥打110,由公安出警,若調查後不構成重婚,調查筆錄等也會歸檔,在離婚訴訟審理階段可申請法院調取能證明同居事實的筆錄。
注:同居所在地鄰居的證人證言或物業/居委會的情況說明雖能佐證同居事實,一方面較難取得,另一方面因鄰居或相關部門不是實時和同居人員見面,所以證明力會較弱,法院會視情況決定是否認可。
附法條依據: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
應當准予離婚
: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關於撫養費,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但成年子女能否要求支付拖欠的撫養費,司法實踐上有爭議,對於你妹妹這種未成年/成年不久的,建議儘快提起撫養費訴訟,時間越久越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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