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認為,胡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朋友A開古玩店的,B拿A的貨(沒有給A錢)轉交C,C去賣東西的時候被公安抓了,現在A就被說成倒賣文物罪,關鍵A在潘家園舊貨市場買的貨物,時間很長了,求法律常識可以看看文物保護法,裡面有說哪些文物不能賣現在已經判刑,我感覺很怨,在正規市場買
如果已經認罪認罰的話,上訴要謹慎,因為檢察院可能會抗訴,到時候可能會適得其反
既然量刑意見被採納,還辦理了取保候審,說明有可能緩刑的,不過希望不是很大
具體需要結合案件分析大機率是兩年以內刑期,如果是初犯,認罪認罰,應該有可能緩的
【關鍵詞】涉嫌數罪 聽證 認罪認罰從寬 附條件不起訴 家庭教育指導 社會支援【要旨】對於一人犯數罪符合起訴條件,但根據其認罪認罰等情況,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當然筆者前文已經提到了,抗訴程式的分量,以及既判力的價值,在啟動時一定要掂量一下,但是在準備不啟動的時候,對老實人的尊重,對認罪認罰秩序的維護,也同樣要掂量一下,因此在認罪認罰又上訴的問題,同時需要權衡兩個方面的分量,這可能是與一般抗訴案件
隨著認罪認罰案件在很多省份的適用率都超過50%,也就是在全國可能有數十萬的被告人都被這個善意傳遞的網路所吸納進來,進而又釋放出更多的善意反饋,那這個迴圈往復的善意迴圈就已經鑄就,它實際上司法的社會網路效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堅持不同訴訟階段區別對待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有無退出違法所得、主動賠償、主動繳納罰金等悔罪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危險駕駛本來屬於輕罪,行駛路程較短,如果沒其他交通事故,車上沒有其他人,以及沒有其他嚴重情況,認罪認罰,考慮你要生小孩具體情況,積極向法院反映,爭取緩刑可能性較大
筆者最近一直在思考,實務中,如果採用新零售模式的化妝品銷售企業涉嫌傳銷,同案一般人員又認罪認罰的情況下,辯護人該怎樣應對
認罪認罰其實對應的是坦白從寬這一句,根據刑事訴訟法,對於含有自首,檢舉揭發其它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或犯罪情節或人員,戴罪立功,積極賠償取得受害人諒解,以及坦白從寬,認罪認罰的情況等,在量刑時可以進行從輕或減輕處罰,這種情況下案子的流程會過得比較
3、犯罪事實清楚,就從證據下手,去年有一件法院階段才接手的三人共同電信詐騙案,認罪認罰後檢方起訴七年半,律師閱卷後發現定罪沒問題,但是定7年半證據不夠,在法院做了認罪不認罰的辯護,最後法院判決三年
專案組全體人員上陣,逐一提審犯罪嫌疑人,依法向被告人告知涉嫌的罪名和案件事實,加強政策和程式宣講,最大限度釋放司法善意,促使被告人正確理解自己所涉嫌犯罪的性質和法律後果,至提起公訴時,共有15名被告人選擇認罪認罰,法院審理期間又再增加5名被
鄧世運刑事律師: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罪與非罪你的應對策略可能有些問題,說點自己看法,談不上建議:你家人現在是拘留中,你要考慮的是能不能做取保候審,如果能取保候審就抓緊取保,現在需要全力去把人從看守所保出來,目前還沒到研究能不能做無罪辯護的
風險有多大,刑法對不當駕駛行為進行苛責的程度就有多高,刑法對交通工具駕駛人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謹慎駕駛、防止具有肇事風險的行為,一旦出現“過失”且造成嚴重後果(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將面臨刑責,也就是說交通肇事之“過失”本質上是一種積極的“作
我見過的的,60多萬,判了11年
沒入股之前,尚且可以以自己只是跑腿的,不明就裡來抗辯,後續都參與到分錢了,都已經成了犯罪行為的具體實行者,你說他不知道受賄情況,可能嗎
檢察院已經寫明“可以適用緩刑”,在此情況下,適用緩刑是大機率的,並且這個案件屬於認罪認罰案件,一般法院會採納量刑建議,所以緩刑可能性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