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A開古玩店的,B拿A的貨(沒有給A錢)轉交C,C去賣東西的時候被公安抓了,現在A就被說成倒賣文物罪,關鍵A在潘家園舊貨市場買的貨物,時間很長了,求法律常識可以看看文物保護法,裡面有說哪些文物不能賣現在已經判刑,我感覺很怨,在正規市場買
擴充套件資料:基本案情:2015年12月,北京市石景山區文化委員會行政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對靈光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靈光寺的管理使用單位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擅自在靈光寺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建設工程,其中一處是東西約66米、南北約25米、高
(五)1949年以後反映各民族生產活動、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實物
保護主體責任問題現行文物保護法規定了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承擔者是所在地政府,社會所有成員都對文物保護負有責任的原則,但是在具體的法條上基本上只是對文物部門提出了規定,對其他文物保護的參與者的權利、義務、責任的界定,也是不明晰的
玉佛 + 集資建廟 + 河南 = 龐青年 + 氫氣車 + 南陽40億挖出來的是屎,如果國家看上了
根據《文物保護法》我們可以得出如此界定:文物是指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有人類創造及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和紀念價值的,古代、近代乃至現代的物質文化遺存(如遺物、遺蹟)的總稱
繼續排除,埋藏物的發現,因為如果埋藏物是文物的,就歸國家(如前述)我個人認為難點在於判斷這隨葬品到底是無主物還是遺失物(是的你沒看錯)判斷的關鍵在於,所有權人到底有沒有拋棄的意思表示,拋棄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需要意思表示,這點大家都認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