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二、普通刑事案件,逮捕後偵查期限最長為7個月,特殊情況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無限期延長1.普通刑事案件不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報請上級檢察院延長一個月(合計:2+1=3個月)①普通決定機關:辦案
《意見》列明打擊涉企侵權刑事犯罪等七個方面重點任務,依法打擊針對民營企業及經營者的犯罪行為等二十二條意見,以檢察能動履職,著力為廣德鍛造現代化高質量發展典範城市提供優質高效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強姦案件發生後應立即報警,強姦罪屬於刑事案件,追訴權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是存在追溯時效的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總之,是條不歸路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反革命犯罪現在統稱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人民檢察院透過行使檢察權,鎮壓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動,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9年12月30日高檢發釋字〔2019〕4號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透過,自2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
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去年各省省考,一堆一堆法檢沒人報,如果法學就業難,請解釋下各省省考,沒報滿核減幾乎都是招法學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5補充偵查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延期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二)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聽證會參加人除聽證員外,可以包括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第三人、相關辦案人員、證人和鑑定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
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四十四條對涉案行為人社會危險性的判斷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屬於預備
一、刑事申訴概念(一)刑事申訴概念刑事申訴,是指刑事訴訟當事人對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終結訴訟的刑事處理決定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重新審查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行為,具體包括不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