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最新答覆:1、關於在法律層面上儘早將相關限制有前科的公民平等就業權利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廢、改、立工作納入議事事項,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也有其自身特殊實際和規律,本司法解釋主要明確其特別的實體與程式規則,包括訴訟管轄、索賠主體、可以書面告知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機關的情形、訴訟形式、損失賠償範圍、損失認定的一般規則與替代方法、損
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具體含義:罪刑法定:一、形式側面:1、成文的罪刑法定:制定法原則:規定犯罪及刑罰的法律必須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刑法不能溯及既往,否則就會侵犯公民的合理預期(有利的可以溯及)3
裡面加了一個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其中持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圖書、音像影片資料的是觸犯刑法的
根據目前可以檢索到的案例,可以看得出目前法院的主流觀點是《審理破產案件規定》並未廢止,即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前就已支付全款的房屋不屬於破產財產,房屋的購買者在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後仍可以要求破產企業的管理人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屋
所以,當任何界定罪名的司法解釋超越了普通民眾的信賴認識、生活經驗,尤其是超越大多數法律人的基本認識或常識判斷時,當然應當視同新法出臺
我們來看看受賄罪的犯罪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請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按照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要求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
對於死刑案件法院一般會判決死緩,留一條命防止以後真兇出現
耀眼暮光:我理解是不溯及既往,只要事實發生在解釋出臺之前,則不能適用,如有特殊規定則根據規定來,但是這個特殊規定是否合理,值得討論
可以參照學校說包分配,結果畢業不管你,學校說上學才收學費,結果大四全年沒上幾節課,讓你交全年學費,不管你工作的同時,還逼你交就業證明,好方便他們應符教育部規定或為了方便招生,在去收割一波學生,否則拿不到畢業證,弄虛作假,這明顯是不符合教育部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根據《住宅建築規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司法解釋)等相關法規,買房人遇到下列十二種情形之一時可依法拒絕收房,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1、未經竣
該解釋雖然名為“野生動物”案件的司法解釋,但是在司法解釋第一條,卻直接將適用範圍擴大解釋成包括“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同時第二條將“收購”行為,解釋為包括“自用為目的的購買行為”
可我看網上一堆自媒體用各種“反殺”等字眼把網友往“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誤導,我覺得大家還是保持自己觀點,在細節不明情況下不要跟風站隊叫好,輿論壓力是很大的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才過了不到半年,最高院又對司法解釋進行了第二次修正,如果說8月版司法解釋讓放貸人哭暈在廁所,那麼12月版司法解釋讓放貸人徹底瘋了——還未結案或尚未起訴的放貸人樂開了花,已經放棄部分利息和解的放貸人腸子都悔青了
10 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的後果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未來刑法的發展,應該會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來更有針對性的適用罪名和相應的法定刑,比如啊各種結果情節加重犯,轉化犯,(比如可以在強姦罪的客體修改為他人,能加罪名可能性很小,我斗膽預測應該在分則的前三章加罪名的可能性大),或者甚至將某兩個罪名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