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進行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時也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
二、不僅要掌握公司法及其五個司法解釋、破產法及其破產法的三個司法解釋,還要掌握對於公司和破產司法審判前沿的一些裁判要旨和審判規則,也就是對應要考一些開放題、開放式問答,可能有一定的矛盾衝突、一定的分歧,只要能自圓其說、說出自己的理由,並且能
因此:如果為融資目的設立信託,支付了公平的對價且持續營運,一般不屬於優惠性清償(理論)綜上所述,理論上來講,設立信託目的合規、不存在故意損害債權人的行為,信託財產的轉移中支付了公允對價,這樣的信託財產是不應該被認定為破產財產的,即達到了破產
這個例子中我感到疑惑的地方在於,A與B的民事關係是在《個人破產法》頒佈前確立的,但是“失去償還能力”這一法律事實又發生在《個人破產法》頒佈後
根據目前可以檢索到的案例,可以看得出目前法院的主流觀點是《審理破產案件規定》並未廢止,即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前就已支付全款的房屋不屬於破產財產,房屋的購買者在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後仍可以要求破產企業的管理人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屋
個人破產製度將更好發揮破產製度作用在我國,《企業破產法》被戲稱為“半部破產法”,因為它只對企業破產作出規定,對於經濟生活中時常出現的自然人破產缺乏規定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