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只有在居住期限屆滿或者居住人死亡的情況下才能消滅,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一直居住下去,至於住多久則可以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來確定,民法典並沒有對具體期限做出界定
民間人士取證艱難,尤其是普通住戶產生的噪音,商業或者工業都可以電話舉報,對應環保工商甚至城管都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非婚生子女也同等享受教育權,姓名權等相關權利,社會及個人不應當歧視非婚生子女
一、父母可以隨意確定子女姓氏嗎首先告訴大家答案:不可以
根據民法典頒佈後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例如,有的商家透過盜用明星照片增強自己產品的說服力,這種行為已經侵犯了肖像權,很多商家卻存有僥倖心理,有的還企圖透過面部遮擋、漫畫化處理等方式進行商業推廣
先看舊版法律,《侵權責任法》裡面是怎麼說的: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第九十條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這個屬於個人選擇,媽媽身邊那些人找的物件都可以讓你少奮鬥可能幾百年,你媽很現實也是希望你以後物質上過得好,加上你爸有官職,你媽也要官太太配置肯定得找個條件好的,不然退休了你爸也沒權了就是普通老百姓,生活地位下降沒啥可以在周圍人面前炫耀的了
再比如考慮到畢竟是法律,我們可以開展一些專家進社群活動,在社群設定免費的法律諮詢點,給群眾提供法律諮詢的同時,去進行宣傳等等
如果想離婚的話,可以起訴離婚,爭取撫養權,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38]Wahl, Öffentliches Baurecht, in: Willoweit (Hrsg
這一條來看,你要檢視監控錄影,其目的是為了檢視他人盜取你物品的過程,這其中涉及他人的個人肖像,姓名等個人資訊,如果你看到了這個人,那麼,你心裡知道有這個人,你看完監控後去跟別人說某某是個小毛賊
但隨著現代法律觀念的推廣,傳統的“父債子還”的債權觀念逐步被“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承擔責任”所取代,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所有繼承人均放棄繼承,債權人的權益如何保護的問題例如,甲有20萬的財產,對外卻有200萬元的負債,此時如果甲突然死亡,
針對第一種同居型別的,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應適用《民法典》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若丙不能善意取得該手機所有權,乙仍為手機所有權人,未受有損害,其可依據《民法典·物權編》第235條請求丙返還手機
2、從效力層級上看,在沒有立法解釋的情況下,最該條文的權威解釋應來自於最高人民法院,即所謂的司法解釋,目前也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