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兩個影響的展開論述1.合同無效後的優先受償權行使現行司法裁判中針對這一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肯定了即使建設工程主合同無效,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仍然享有優先受償權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並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提起訴訟的權利,但並未明確此種合同相對性的突破是否意味著實際施工人同時獲得了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二)相關案例1.沙伯基礎創新塑膠(中國)有限公司與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如果你要求要房子,也不能得到支援,因為現在沒有行政審批的檔案,辦不了房產證,如果未來能補證所有的手續你再主張要房子就可以優先其他的債權人
(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請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按照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要求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
如果你已經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購房款,有購房合同及登記備案證明, 承包方是無權對你的房子申請法院拍賣的
第三方面: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及起算點02年最高院批覆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設工程約定竣工之日起計算
上述兩種工程皆因發包人的原因無法竣工,如果一定要承包人滿足工程竣工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則顯失公平,不利於對承包人利益的保護,亦不符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立法宗旨,因此《批覆》第四條規定“約定竣工之日”來實現承包人的優先權請求,一旦由於發包
另有觀點認為,如上文所討論的浙江省高院的意見,認為在總承包人怠於行使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可以主張,就其承建工程在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範圍內主張優先受償權
實踐中應當如何突破或防範,筆者結合辦案經驗給出兩條建議:(一)合理利用不安抗辯權規則,使未到期債權視為到期筆者代理一案件即利用此規則突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批覆》的限制,成功確認承包人在全部工程款範圍內對承建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
對於抵押後拆遷的房屋,根據《辦法》規定,抵押人也就是原房主首先應書面通知抵押權人,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清理債權債務
(3)浙江高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規定,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在總承包人或轉包人怠於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就其承建的工程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可以主張工程價
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主張期限內,原承包人承諾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未能成就(往往是實際收到工程款),即使工程所有權發生轉讓,如果收購方對工程的轉讓存在過錯(在建工程中轉讓中,買受人很少存在無過錯的情形),原發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天成國貿中心一期工程在2008年2月4日竣工驗收後,華興公司於同年5月12日以“工作聯絡單”方式向天成公司主張案涉工程的優先受償權,並未超出法定的優先受償權除斥期間
在實務中,區分這兩者的最大意義是承包建設工程有“優先受償權”,而普通承攬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