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也就是當鋪,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非正規邊緣性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中介組織
而發放到您名下的復員費,將以你們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沒有財產協議的情況下,對方將買房款的一半用於購置新房,相當將四分之一的賣房所得款贈予給了你
楊欣律師提醒夫妻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妻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對婚內財產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考慮到原告在庭審中主張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公司所擔任職務僅為掛名,結合公司招股說明書中對持股情況的說明,其所持上述股份的增值部分及分紅,可能屬於其個人財產的孳息或自然增值,而被告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股份增值部分及分紅屬於原告小王以個人財產
如果是婚後購買,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說是男方全款,具體要看全款的性質,這個錢是婚後的收入
————————————————————補充一下,由於詳情即圖片部分中,口吻明是站男方的,所以我預設沒有說的部分中,指向女方過錯的事情——比如給了彩禮、要求加女方名——不存在
你好,如果你考慮婚前買房,支付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房屋登記在你一人名下,婚後兩人共同還貸,離婚時,如果離婚,房子會被認定為你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男方只能獲得兩人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的一半
本院認為,就王×購買車輛所花費的除5萬元貸款的其他費用,系王×的復員費用的一部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的部分自然仍屬於其
除了有書面的贈與合同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8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1、遺囑是要分割個人的全部遺產,姐夫名下的房子,和姐姐名下的房子屬於他們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要先分出,姐夫的個人財產是3套房子的一半,這才屬於全部遺產
婚後女方全款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區分款項來源,若款項全部位女方婚前財產,女方用婚前財產購買房屋,房子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如果是彩禮的話這是屬於婚前給女方的財產,那麼就算是婚前財產那麼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這樣的話是不需要去分割的,只屬於女方的錢其實財產分割還是比較簡單的,如果沒有的話那肯定是最好的,但是婚前婚後的財產確實是不好分配,一旦不瞭解的話那就很容易
本期介紹了個人財產可能會轉換為共同財產的風險,以及應該如何去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如果將來走到離婚那步,對方主張房子是她個人財產的,要證明房子出資來源於她婚前財產或者婚後父母明確只贈與她一個人的財產,但舉證難度真的蠻高的,一般沒有專業的事前的規劃,很難舉證的,因為很多人結婚後財產會和婚後財產混同,尤其銀行存款什麼的,都是
@家事法馬記 關注我原則上屬於共同財產,具體又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存在分戶,父母分了一部分房屋面積給女方,在沒有明確只贈與給女方個人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明確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但是,僅簽署協議或者做婚前財產公證並不能夠完全保障個人財產歸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