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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主觀方面

作者:由 往事隨風 發表于 收藏時間:2022-05-29

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故意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1、犯罪故意由兩個要素構成:認識因素(明知)+意志因素(故犯)

一、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成立犯罪故意,需要認識到(1)行為人自身的特徵(比如,成立傳播性病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患有性病)(2)行為的危險性(3)行為物件的存在(4)會發生危害結果

注意:對於過失犯罪,不存在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所以,不能將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上升為所有犯罪的原則,這只是故意犯罪的原則。

例子1:甲開槍打獵,誤將人當作獵物。甲沒有殺人故意。

例子2:乙買進一些外文書籍然後販賣,由於不認識外文,不知道這些外文書籍是非常淫穢的小說。乙沒有認識到自己在販賣淫穢物品,就沒有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故意。

例子3:成立猥褻兒童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

例子4:窩藏、包庇罪,要求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分子;掩飾、隱瞞所得罪,要求認識到自己掩飾、隱瞞的是犯罪所得。

注意:客觀決定主觀原則

這是指,故意的認識內容,是由客觀要件決定的。一個要素如果是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則屬於故意的認識內容,需要認識到。一個因素如果不是客觀構成要素,則不屬於故意的認識內容,不需要認識到。也即,客觀要素決定了主觀認識內容。

例子1;販賣毒品罪的行為物件是“毒品”,而不是具體哪種毒品。因此,具體毒品的種類不是故意的認識內容,不需要行為人認識到。要具有販賣毒品罪的故意,只要求認識到“毒品”即可,不要求認識到具體的毒品的種類。

例子2:故意殺人罪的行為物件是“人”,而不是具體哪個人。人的姓名、身份要素不是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因此,人的姓名、身份等要素不是故意的認識內容。要具有故意殺人的故意,只要求認識到“人”即可,不要求認識到是具體的哪一個人(是張三,還是李四)。例如,甲看到前方大樹底下站著一個人,誤以為是仇人張三,向他開槍,將他打死,走進一看,原來是路人李四。

分析:甲看到前方一個人,就向其開槍,表明甲具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故意,再次並不要求認識到是仇人張三。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這也表明,甲的這種物件認識錯誤並不重要。

例子3:運輸假幣罪的物件是“假幣”,而不是具體的某種假幣。甲以為自己運輸的是假的美元,實際是假的歐元。這種物件認識錯誤不重要。甲具有實施運輸假幣罪的故意,成立運輸假幣罪。

二、故意的理論分類

(一)概括的故意

這是指認識到結果確定發生,但是具體發生的物件範圍不確定,對危害結果的數量也不確定。

例子:甲看到一群人在樓下聊天,向他們扔了一枚炸彈,不能確定會炸死哪些人。甲對死亡結果持概括的故意。

(二)擇一的故意

這是指認識到兩個結果確定會發生一個,但是不確定會發生哪一個。

例子:甲看到遠處乙和丙在聊天,甲向乙開槍,認識到有可能只打中乙,也有可能只打中丙。子彈穿透丙,子彈穿透乙,還擊中丙。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既遂,對丙構成故意殺人既遂,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在此,甲有兩個殺人故意。

總結:概括故意和擇一故意的區別

1、 概括故意是一個故意,擇一的故意存在兩個故意。

2、

概括故意是,主觀認識到的危險物件和結果是不確定的,可以是一個,可以是數個

。擇一的故意,主觀上認識到的危害物件和結果只是一個(客觀上可以是兩個)

罪過形式的區分

罪過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和行為所造成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和態度(即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

例子:甲的翫忽職守行為雖然造成了公共財產損失,但在甲沒有認識到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時候,就不存在罪過?❌→甲的翫忽職守行為造成了公共財產損失,則甲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是過失的態度。甲雖然沒有認識到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主體身份不是主觀罪過的內容,因此不影響對甲的行為的定性。

一、區分

1、直接故意(明知可能/

一定

+希望 贊成票)

2、間接故意(明知可能+無所謂 棄權票)【不包括明知一定 那是直接故意】

3、過於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輕信可以避免,

不想它發生

反對票)

4、疏忽大意過失(應當預見【還沒預見】+因為疏忽沒有避免)

5、意外事件(無法預見+無法避免)

6、不可抗力(已經預見+無法避免)

罪過形式

認識因素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

認識到必然或可能會發生

希望(贊成票)

間接故意

認識到可能會發生

放任(棄權票)

過於自信的過失

認識到可能會發生,本應避免

不想發生(反對票)

疏忽大意的過失

沒有預見到,但應當預見到

不想發生

意外事件

沒有預見到到,且無法預見到

不想發生

不可抗力

預見到,但是無法避免

不想發生

一、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者可能)+希望。

直接故意要求行為人認識自己的行為,並且不僅是對外部行為的物理性質的認識,而是必須認識到行為的社會意義。如行為人向他人頭部開槍時,只有認識到該行為屬於殺人行為時候,才能評價為明知自己行為的內容和社會意義。

例子:精神病患者甲持槍向他人頭部開槍,因不能認定該行為屬於“殺人”行為,因此不能認定甲具有直接故意。銷售違禁品,只有認識到自己所蕭索的物品中包含違禁品,才屬於對行為內容和社會意義的認識。販賣淫穢物品,只有認識到自己所販賣的物品具有淫穢性,才屬於對行為內容和社會意義的認識。

2、間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注意1: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必須是明知可能,不能是明知必然,

注意2:在責任程度(可譴責性的程度),直接故意受譴責的程度更高。二者是位階關係,間接故意處於低位階,直接故意位於高位階。因此,基於當然解釋原理,如果一個犯罪由間接故意構成,則一定能夠由直接故意構成。

注意3:間接故意和概括故意、擇一故意不是對立排斥故意。有的故意既可以是間接故意,也可以是概括故意或者擇一的故意。

二、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一)過於自信的過失

這是指,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

結構:已經預見→輕信能夠避免→發生危害結果。成立過於自信的過失,要求具有結果避免可能性。

(二)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分

1、相同點:二者都已經預見到結果可能會發生

2、區分標準:對結果發生的態度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過於自信的過失是不想結果發生。放任的態度,是無所謂的態度。不想結果發生,意思是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願。

總結:在對待結果發生的態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贊成票,過於自信的過失投了反對票,間接故意投了棄權票。

三、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一)疏忽大意的過失

這是指,應當預見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一沒有預見,以至於發生危害結果。

結構:應當預見→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發生危害結果。其中,應當預見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實原因,沒有預見是事實。

成立疏忽大意的過失,要求具有結果預見可能性。

(二)疏忽大意的過失VS過於自信的過失

區分標準:是否已經預見。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應當預見但是沒有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常見錯誤:誤將應當預見等同於已經預見。應當預見是應然狀態,已經預見是已然狀態。

四、疏忽大意的過失和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由於無法預見的原因而發生實害結果。

結構:無法預見→沒有預見→發生危害結果。無法預見是原因,沒有預見是事實。成立意外事件,要求缺乏結果預見可能性。

(二)疏忽大意的過失和意外事件的區分

1、相同點:二者都沒有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會發生

2、區分標準:有無預見可能性。

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有預見的可能性。

意外事件,無法預見,沒有預見的可能性。

如何判斷有無“預見的可能性”。一是看行為人的主觀上的認識能力和預見能力,二是看客觀上的認識條件

常見錯誤:誤將“沒有預見”當作“沒有預見的可能性”。“沒有預見”不等於“沒有預見可能性”

例題1:甲翻牆入院想要毒殺乙的小狗洩憤,不料該狗對甲扔出的含毒肉塊不予理會,直撲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殺該小狗。→甲的兩個行為,應分別被評價為故意毀壞財物罪未遂和緊急避險。(對小狗的攻擊不是意外事件)

例題2:甲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甲應當預見沒有預見的危害結果,是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而不是發生他人重傷的危害結果!(因為如果行為人只是對重傷結果有預見可能性,但是對死亡結果沒有預見可能性,就不成立過失犯罪,而屬於意外事件)

五、過於自信的過失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區分,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會發生危害結果,但是由於無法抗拒的原因,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結構: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發生危害結果。已經預見是前提,無法抗拒是原因。成立不可抗力,要求缺乏結果避免可能性。

(二)過於自信的過失和不可抗力的區分

1、相同點:二者都已經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2、區分標準:有無結果避免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有結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沒有結果避免可能性。

如何判斷“有無結果避免的可能性”:一是看行為人的避免能力,二是看客觀上有無避免的條件。

注意1:結果避免可能性的時間點是過失行為時,而非危險臨界時。

例子:甲下車去小賣部買東西,沒有熄滅發動機,對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8歲兒子說別動。甲剛出小賣部,看到兒子駕車已經失控,撞死一人,自己也無法靠近。甲在下車時候(過失行為時)具有結果避免可能性,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注意2:故意和過失是位階關係,也即性質相同、程度不同的關係。過失位於低位階,故意處於高位階。因此(1)故意可以包容評價為過失,但過失不能包容評價為故意(2)基於當然解釋原理,一個犯罪如果能夠由過失構成,那麼一定能夠由故意構成 ;不存在只能由過失構成而不能由於故意構成的犯罪。

總結:

事項

故意犯罪

過失犯罪

成立條件

一般不要求發生實害結果

要求發生實害結果

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要求遵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不存在遵守該原則的必要

主觀罪過程度

較重,因此刑罰也較重

較輕,因此刑罰也較輕

未完成形態

有(包括間接故意)

無,只有成立與否問題

共同犯罪

觀點展示:觀點一認為有,觀點二認為無

處罰

處罰故意犯罪是原則

處罰過失犯罪是例外,須刑法明文規定

事實認識錯誤

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認識和客觀事實不一致。其主要解決的問題是,在不一致時,行為人是否仍然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還是未遂?

一、層層辨認

(一)客觀階層的危害行為

(此處採用階層論思想更方便記憶理解)

在犯罪構成體系中,事實認識錯誤處在主觀要件階層,因此考察案件是否屬於事實認識錯誤,意味著案件已經滿足客觀要件,特別是滿足了“危害行為”要件。

這也就意味著,類似物件不能犯的案件,就不需要進入主觀階層討論事實認識錯誤,因為客觀階層要件的危害行為要件不具備。

(二)主觀階層的故意

1、對實施危害行為沒有犯罪故意

例如,甲以為自己販賣的是普通書刊,實際是淫穢書刊。甲對行為物件存在認識錯誤,屬於事實認識錯誤。這種事實認識錯誤可以排除犯罪故意,也即,甲沒有實施危害行為(販賣淫穢物品)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不構成此罪。此處的事實認識錯誤,可以稱為

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實認識錯誤。

2、對實施危害行為有犯罪故意

例如,甲以為前方是仇人乙,向乙開槍,實際打死了路人丙。甲對行為物件存在認識錯誤,屬於事實認識錯誤。但是這種事實認識錯誤不能排除犯罪故意,也即,甲有殺人的犯罪故意,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並且,甲構成打擊錯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這種事實認識錯誤,可以稱為具有

犯罪故意型事實認識錯誤。

3、

認識到自己在實施危害行為,但是認為不會造成危害結果或者不知道刑法道具體規範含義——也認定為具有犯罪故意

例子1:農民丙將在使用中的軌道的枕木拆回家,認為“軌道上有那麼多枕木,拆幾根應該也不礙事”,因為丙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險性,所以不能認定其具有破壞交通設施的故意。❌

→行為人農民丙雖然自己覺得自己私拆枕木危險性不大,但是隻要他認識到自己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軌道的枕木,(即認識到自己在實施危害行為,只是覺得自己危害行為不會造成危害結果)就可以認定其明知自己的行為“足以使火車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因而具有破壞交通設施的故意。

例子2:強制猥褻罪的成立條件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意義。如果行為人甲不明知刑法中的“威脅”規範意義,但是確認是到自己實施的是“佔婦女便宜”的行為時,

也能認定行為人具有猥褻的故意。

(三)同一犯罪構成內的認識錯誤和不同犯罪構成間的認識錯誤

1、同一犯罪構成的認識錯誤

也被稱為具體的認識錯誤。這種認識錯誤的特點是,主觀想侵害的法益和客觀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種類的法益,處在同一個犯罪構成內。

例如,甲想殺乙,結果把丙當成了乙把丙打死了。

2、不同犯罪構成間的認識錯誤

這也稱為抽象的認識錯誤,這種認識錯誤的特點是,主觀想侵害的法益與客觀侵害的法益是 不同型別的法益,處在不同犯罪構成內。

例如,甲想開槍殺乙,沒有瞄準,打碎了乙身旁的珍貴花瓶。甲主觀想要侵害的是人的生命,而客觀侵害的法益是財物,屬於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四)同一犯罪構成內的物件錯誤和打擊錯誤

1、區分標準:兩步走。

(1)首先,看行為人對

實害物件及實害結果

持有什麼心理(而不是看預定目標!)

如果對實害物件及實害結果持過失或意外事件的心理,對實害結果就是打擊錯誤。

如果對實害物件及實害結果持故意(包括間接故意)的心理,進入下一步。

(2)第二步,判斷

行為時,行為人對實害物件的身份有無認識錯誤

A、如果行為人行為時對實害結果身份有認識錯誤,那麼屬於物件錯誤

B、如果行為人行為時對實害結果身份沒有認識錯誤,沒有任何事實認識錯誤(可稱為間接故意的型別)

例子1:甲看到前方樹下站著一個人,以為是仇人乙,開槍打死,走進發現是路人丙。

分析:判斷重點不在於,甲想要侵害的物件(即預定目標)持何種心理;

重點在於,甲對實際侵害物件(大樹底下,實害物件的這個人的死亡結果,注意是對“人”,而不是人的身份)持何種心理。甲向大樹底下的人開槍,說明對丙的死亡持直接故意。

第二步,甲在開槍時,對實害物件人的身份有認識錯誤,誤將丙當作乙,因此屬於物件錯誤。

由於故意殺人罪的行為物件只要求是他人即可,他人的身份、姓名等不是構成要件要素(具體見“犯罪故意”筆記)不需要行為人認識,對身份認識錯誤是不重要的認識錯誤,隻影響甲殺人動機的實現,這種認識錯誤被稱為動機錯誤。

例子2:甲看到前方樹下站著一個人,發現是仇人乙,向他開槍,結果開槍打偏了,打死了附近忽然出來的丙。

分析:甲原本是要打大樹底下的人,結果打到了旁邊的人,甲對實害物件以及實害結果(旁邊那個人的死亡)持過失心理(疏忽大意的過失),屬於打擊錯誤。

例子3:甲看到前方樹底下站著仇人乙,乙在和丙握手,甲向乙開槍,知道有可能會打中乙,但是不管了,開槍後打偏,打死了丙。甲對實際侵害物件以及實害結果,即開槍殺的人,是持間接故意的心理。第二步,甲在開槍的時候,對丙的身份不存在認識錯誤,因此不存在任何事實認識錯誤。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2、考試常考的兩類案件

(1)隔離犯

隔離犯,是指行為和結果之間有明顯的時間間隔。

例子:甲想要殺乙,給乙郵寄毒品,共有三個行為模型。

模型1:甲誤以為“211室”的住戶是乙,實際上丙,甲將毒酒寄到了“211室”。不知情的丙中毒身亡。第一步判斷,甲對實際侵害物件以及實害結果(211室的住戶死亡)持直接故意。第二步,甲在行為時對211室住戶的身份存在認識錯誤,甲屬於物件錯誤。

模型2:乙的地址的確是211室,甲填寫地址正確,但是快遞員在投快遞的時候,一時疏忽,投遞給217室的住戶丙,丙不知情死亡。第一步,甲對實際侵害物件以及實害物件(把217室的人毒殺了)持過失心理或者意外事件,因此甲屬於打擊錯誤。

模型3:甲得知乙和妻子丙住在211室,將毒酒寄到211室。乙收到後沒有喝,並不知情喝了,中毒死亡。第一步判斷,甲對實際侵害物件以及實害結果(用毒藥毒死了211室住戶)持間接故意的心理,因此甲不構成打擊錯誤。第二步判斷,甲在行為時(寄毒酒的時候),對丙、乙的身份不存在認識錯誤,不存在“誤將丙當作乙”的心理活動,因此甲不構成物件錯誤。甲沒有任何事實認識錯誤。由於甲對丙的死亡存在間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2)教唆犯

例題:甲教唆乙殺害丙,將丙的照片給乙,提醒乙千萬別認錯人,殺錯人。乙在丙下班的路上等候,誤將丁當作丙而殺害。實行犯乙對丁存在物件錯誤。在結果發生時,教唆犯甲不在現場。關於甲,第一步,甲對實際侵害物件及實害結果(丁的死亡,打偏了,如果自己去殺不會認錯的)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因為乙預見到乙可能認錯人、殺錯人,但是輕信能夠避免。因此,甲構成打擊錯誤。並且,甲在實施教唆行為時,對丁、丙的身份沒有人還是錯誤,沒有“誤將丁當作丙”的心理活動,因此甲不構成物件錯誤。

二、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

(一)物件錯誤

“客觀決定主觀”原則告訴我們,故意的認識內容是由客觀要件決定的。一個要素如果不是客觀構成要件的要素,就不屬於故意的認識內容,不需要認識到。

例子:甲看到前方站著一個人,誤以為是張三,開槍打死,走近一看發現是路人李四。

分析:故意殺人罪的行為物件是“人”!人的姓名、身份等要素不是該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因此不是故意的認識內容,要具備故意殺人的故意,只要求認識到“人”即可,不要求認識到具體那種人(張三還是李四)。

甲看到前方一個人,就向其開槍,這表明,甲具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故意。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至於錯將李四當作張三殺害,只是影響殺人動機的實現,不影響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故意的成立。因此這種物件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

結論: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都認為:物件錯誤不重要,甲對李四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二)打擊錯誤

例子:甲看到前方站著一個人,誤以為是張三,開槍打死,走近一看發現是路人李四。

1、存在觀點展示

(1)具體符合說。其理念是實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實,側重於保障人權,該說認為,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丙成立過失犯罪,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定故意殺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說

其理念是側重於保護法益,既然兇手致人死亡,就應嚴懲兇手,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實。該說認為,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的死亡雖然持過失心理,但是可以修改未對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即將“過失”擬製為“故意”),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定故意殺人罪既遂。

拓展:實際上,案件事實若果真是甲對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則表明甲對乙、丙均有殺人故意,擊中了丙,那麼甲就是概括故意、擇一故意或者間接故意,主客觀是一致的,就沒有事實認識錯誤可言。因此,打擊錯誤的案件事實應該是,甲對丙的死亡不是故意,最多是過失。法定符合說將甲對丙的死亡持過失心理修改為甲對丙的死亡持有故意心理。這種修改案件事實的做法受到批判。

2、打擊錯誤和物件錯誤的結合

4、 打擊錯誤和偶然防衛的結合

例子:甲乙共同向丙射擊,甲未料擊中乙,使乙死亡。事後查明,如果甲沒有搞死乙,乙就會射中丙。

(重點分析)打擊錯誤是三邊關係:犯罪人甲、預定目標丙、實害物件乙。甲朝丙開槍,卻不慎打死了乙。這是打擊錯誤。

偶然防衛是雙邊關係:犯罪人甲→實害物件乙。甲打死乙,客觀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是甲主觀上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因此屬於偶然防衛。討論的順序是,先討論完整的三邊關係,再來討論其中的雙邊關係。

第一, 打擊錯誤——(1)具體符合說認為,甲對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2)法定符合說認為,甲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第二, 偶然防衛——(1)防衛認識不要說認為,甲構成正當防衛。(2)防衛認識必要說認為,甲不構成正當防衛。甲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透過綜合比較,甲導致乙死亡,救了丙,沒有製造壞結果,所以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要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製造壞的實害結果,因此對甲作無罪處理。

(一) 因果關係的錯誤

1、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

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是指雖然發生了行為人預想的結果,但是行為人預想的因果流程和實際發生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以為是A死法,實際是B死法。

例題:甲將乙推入井裡,想要淹死乙,井裡沒水,摔死了乙。如何處理?首先,客觀上,甲的行為和乙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次,在主觀上,關於具體因果流程的認識錯誤並不重要,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結論: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行為人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當然,此結論有個預設前提:在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有因果關係)

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兩個模型

(1) 孫悟空給豬八戒有毒的火龍果

(危害行為✔)

豬八戒不是被噎死而是毒死了(死亡結果√

但是死亡結果和投毒這一危害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如果有因果關係

應該是被毒死而不是噎死

)——孫悟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豬八戒被害人自陷風險) 【客觀上無因果關係】

(2) 甲想殺乙 把乙推進井想淹死他結果沒水 摔死了乙(我想用A方法殺死你 結果是B方法殺死了你)——主觀上的因果關係不重要,只要你客觀上有因果關係,就要懲罰!【客觀上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結果的推遲發生(事前故意)(五星級考點)

行為公式:前行為:甲想殺死乙,把乙打重傷昏迷,以為乙死了。+後行為:把屍體扔進水裡,乙溺水身亡。

焦點問題在於:死亡結果和哪個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1)多數說認為,前行為和後行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作用都大,屬於二因一果。因此,前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後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對二者不能數罪併罰,否則對一個死亡結果作了重複的評價和處罰,因此,用故意殺人罪既遂吸收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殺人罪。

(2)少數說認為,後行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作用大,屬於後因一果。因此,前行為和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後行為和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兩罪並罰。(這個時候沒有對一個死亡結果作出重複的評價和處罰,而且是兩個行為)

3、結果的提前發生(也稱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

行為公式:前行為(計劃殺人的預備行為)+後行為(計劃殺人的實行行為),實際上前行為導致死亡結果。

【模型】甲想殺老公,買了毒酒放在桌上準備回家投毒,結果回家一看丈夫喝了酒已經死了。

焦點問題:行為是否屬於著手,是否屬於實行行為?

如果是,則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如果不是,則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預備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這是因為,死亡結果只有是著手之後的實行行為導致的,

才屬於既遂結果。

著手的判斷標準:行為對法益產生了法益產生了現實、緊迫、現實的危險。

例子1:妻子想殺丈夫 提前買了毒酒放桌上 後來下去買下酒菜 回來發現丈夫因為口渴被毒死。

分析:妻子沒有著手,因為中午放置毒酒的時候,對丈夫的生命沒有產生現實的、緊迫的、直接的 危險。因此,妻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預備,而非既遂。同時,妻子將毒酒放在家裡餐桌上,存在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例子2:妻子想用安眠藥迷住丈夫後再勒死丈夫,結果丈夫安眠藥吃太多死了

分析:妻子投放過量的安眠藥的行為對丈夫的生命具有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所以妻子已經著手,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三、不同犯罪構成間的犯罪

(一)處理方法

處理方法: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包括物件錯誤和打擊錯誤。對二者的處理,沒有觀點展示,只有統一的處理辦法。

這是因為,因果關係錯誤中均發生了行為人想要的結果(想殺的人殺死了),只是導致的因果流產和行為人主觀設想的因果流程不一致。而在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中,實際發生的已經是另一個犯罪構成的結果。

例子1:甲想打小狗但是打偏了,打死了丙。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毀壞財物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具體符合說),想象競合,

想象擇一重罪論處。

例子2:甲想開槍打死乙,結果打偏了,不慎打碎了附近的珍貴花瓶。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過失毀損財物不構成犯罪,因此,甲僅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二)考察角度:包容評價思維

包容評價關係是指A和A+B之間的關係。A+B可以包容評價為A。

常考的罪名常常具有包容評價關係。包容評價關係是指A和A+B之間的關係,A+B可以包容評價為A。

總結:常考的前罪名(A+B)可以包容評價為A的有:

(1)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2)強姦罪→強制猥褻罪

(3)綁架罪→非法拘禁罪

(4)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

(5)搶劫罪→搶奪罪

(6)搶奪罪→盜竊罪

(7)盜竊罪→侵佔罪

(8)盜竊槍支罪→盜竊罪

(9)金融詐騙罪→詐騙罪

當行為人在A罪和A+B罪之間產生認識錯誤,可運用包容評價思維,也即行為人有犯A+B罪的故意,可以包容評價為犯A罪的故意;行為人有犯A+B罪的行為,可以包容評價為犯有A罪的行為

例子1:甲想強姦乙,先“殺死”丙,結果在強姦的時候“詐屍”了——構成侮辱屍體罪而不是強姦罪

因為強姦罪可以包容評價為侮辱屍體罪,即屍體+生命力=人)

例子2:甲想要入戶搶劫,以為對方是主人,將他打暈,然後進屋拿走了財物,實際上被打的只是路人。甲主觀上想要犯搶劫罪,實際上是盜竊罪,搶劫罪可以包容評價為盜竊罪,對甲定盜竊罪。甲對路人構成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

例子3:甲乘坐公交車,以為乘客乙下車後遺忘了財物,便侵佔,實際上該財物是司機的財物。甲主觀上想要侵佔,客觀上是盜竊,盜竊可以包容評價為侵佔,對甲定侵佔罪。

例子4:甲去軍營盜竊槍支,偷回來發現是普通財物。將盜竊槍支罪作為大前提推理,甲構成該罪的未遂。將盜竊罪作為大前提推理,甲客觀上是盜竊普通財物的行為,主觀上有的盜竊槍支的故意,可以包容評價為盜竊普通財物的故意,構成盜竊罪既遂。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一般定盜竊槍支罪未遂。

總結:在A罪和A+B罪之間發生認識錯誤,無論是主觀想犯A罪,客觀犯了A+B罪,還是主觀想犯A+B罪、客觀上犯了A罪,行為人在A罪的範圍內都能做到主客觀相一致,至少能構成A罪既遂。如果還構成A+B罪既遂。

習題總結:

1、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本罪要求的主觀要求是故意。如果甲患有嚴重性病卻不自知,並且從事賣淫活動,甲不成立傳播性病罪。(屬於缺乏犯罪故意型認識錯誤)

2、 成立濫用職權罪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在濫用職權,而不要求認識到結果。

3、

強制猥褻罪的成立條件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意義。如果行為人甲不明知刑法中的“威脅”規範意義,確認是到自己實施的是“佔婦女便宜”的行為時,

也能認定行為人具有猥褻的故意。

4、 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丟失槍支不報即為既遂

5、 關於犯罪故意的一般認識內容

注意:在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場合,不要求行為人瞭解規範概念的法律定義,

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刑法規範所保護的事實關係即可,或者說行為人以自己的認識誰瞭解了具體化在規範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評價即可。

(1)

甲想燒燬自家房屋,但是附近緊挨的木材都是木質結構,雖然一旦甲點火燒燬自家房屋的同事,勢必會造成大量建築被焚燬,但是由於甲沒有燒燬其他建築的故意,因此不能認定甲認識到了自己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

只要行為人甲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會使大量的物件燃燒,或者認識到火勢會蔓延到物件物(即有實施危害行為的犯罪故意,而不是發生危害結果的犯罪故意),就能肯定行為人甲認識到了自己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

(2) 農民丙將在使用中的軌道的枕木拆回家,認為“軌道上有那麼多枕木,拆幾根應該也不礙事”,因為丙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險性,所以不能認定其具有破壞交通設施的故意。❌

→行為人雖然自己覺得自己私拆枕木危險性不大,但是隻要他認識到自己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軌道的枕木,(即認識到自己在實施危害行為,只是覺得自己危害行為不會造成危害結果)就可以認定其明知自己的行為“足以使火車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因而具有破壞交通設施的故意。

6、 甲在故意傷害乙的過程中,改變犯意,意圖殺死乙,對甲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7、 甲在停車場停車後,不肯繳納停車費。收費員乙抓住車門把手不放。甲強行將車開動,在將乙拖出幾十米後,為了擺脫乙,甲突然急剎車,導致乙頭部著地身亡,並造成坐在副駕駛座的丙重傷。

分析:甲並不追求乙的死亡,他是為了擺脫乙而放任乙受傷甚至死亡,屬於間接故意。對於丙,甲應當預見到自己的急剎車可能會對坐在副駕駛座上的丙造成傷害,但是由於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8、 甲想跳河自殺,圍觀者乙大喊“要跳趕緊跳!”結果甲跳河自殺。

分析:乙的大喊行為不屬於刑法禁止的傷害行為,也就是說本案不存在違法構成要件事實,相應的乙也就不可能有犯罪故意,也就不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

9、如果行為人沒有確定實現何種內容,就缺乏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就不能構成犯罪故意。

10、在沒有認識的情況下,不管具有怎麼樣的認識可能性,也不能認為存在故意的認識因素。因為故意的認識因素是認識到必然會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

11、甲為了防止有人偷瓜,在瓜地周圍私拉電網。某日,兒童乙前來偷瓜不慎觸電身亡→甲明知私拉電網會發生死亡結果,仍然實施該行為,也不採取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

屬於間接故意

(明知+放任),而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12、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必須是現實的、確定的。

換言之,在沒有認識的情況下,不管具有怎樣的認識可能性,都不能認為存在認識因素;

如果行為人還沒有確定實現何種內容,就缺乏故意的意志因素。

13、甲對乙實施傷害行為,致乙昏迷。此時,甲發現乙配有首飾,於是將首飾轉移為自己所有。

分析:乙已經昏迷,甲實施導致乙昏迷行為時沒有搶劫意圖,因此甲將乙的首飾轉移為自己所有應包容評價為盜竊,對甲應以故意傷害罪和盜竊罪。

14、甲見乙攜帶裝有現金的提報,瞬間有了搶奪之念,在搶奪過程中,將乙打倒在地,搶走提包。→甲在實行犯罪過程中犯意改變,導致搶奪罪到搶劫罪的轉化。注意這是刑法263條規定的直接搶劫行為,因此對甲應以搶劫罪論處。

15、甲乙是馬戲團演員,甲表演飛刀精準,從未出錯。某日甲表演時,乙突然移動身體位置,飛到扔進乙胸部致其死亡。

分析:甲、乙是馬戲團演員,是職業人員,甲完全依表演規則行事,且甲以往表演飛刀非常精準,從未出錯。乙死亡是因為其突然移動身體位置造成的,

因而乙的死亡是甲無法預見的,屬意外事件。(注意審題,此處不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16、甲乙在路邊吵架,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過車輛亞斯就,甲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

分析:甲推乙的行為不具有傷害故意,因為故意傷害罪以輕傷害結果作為起刑點,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對方造成輕傷害以上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只是意圖給對方造成輕微的神經刺激或者肉體疼痛而毆打對方的,不是傷害故意。如果輕微鬥毆導致對方死亡的,應該認定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

標簽: 故意  認識  行為  錯誤  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