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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縣鄰里因土地引發糾紛 矛盾不斷升級 對簿公堂

作者:由 知乎使用者nJPeq9 發表于 娛樂時間:2022-10-17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許多事情都需要鄰居的幫助,有時與鄰居打交道的次數往往比親戚還多,鄰里關係和睦,互相幫助,生活能夠得到許多便利。但隨著社會化程序的不斷加快,加之群眾維權意識的提高,相鄰關係引發的糾紛頻頻發生。近日,家住浙江省天台縣的一戶王姓人家遇見了一件忿忿不平的事兒,自稱看見當地法院的判決書更是讓他氣不打一處來,覺得有失公允。

2010 年浙江省天台縣水堆岙村裡組織對老路主幹道進行拓寬硬化,改造路段停止在距在王先生家房子20餘米的橫路。2014 年王先生與鄰居打好招呼處理好關係後自行出資硬化拓寬了橫路至南邊旁門的路面,拓寬佔地為王先生原承包田範圍。自己出資硬化了村裡沒硬化到的路面,這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是接下來兩戶鄰居的做法令他大開眼界,氣憤不已。

天台縣鄰里因土地引發糾紛 矛盾不斷升級 對簿公堂

圖片由當事人提供

王先生自己出資硬化路面幾年後,到了2020 年 6 月,另外兩位王姓住戶看見硬化了路面確實方便了生活,也想將道路硬化拓寬到自家屋前。兩人在沒有同鄰居王先生協商的情況下,趁王先生外出打工家中無人,糾集人力材料連夜將自家屋邊村老路加寬至 2 米餘硬化,路基高出王先生家邊門數十公分,導致旁門離坡路距離變窄,私自無償佔有了王先生自留屋南 面1 米多空基,對王先生的日常出行生活造成了不便。王先生在得知訊息後就趕緊回到了家,對另外兩戶侵佔的路段進行撬毀。於是三戶人家就進行理論,兩戶王姓人家不願走司法途徑,並利用自身所謂的“人脈關係”給村裡施壓,村裡恢復了兩戶王姓硬化的道路。

至此, 王先生在自身利益受損並久久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兩位鄰居告上了法庭。2021年12月20日浙江省天台縣人民法院立案審理了此案。2022年5月31號,天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並下達了判決書,浙江省天台縣人民法院民事書(2021)浙 1023 民初 4978 號。

天台縣鄰里因土地引發糾紛 矛盾不斷升級 對簿公堂

圖片由當事人提供

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雖經本院及相關部門多次組織協調,但均未果。本案的主要焦點為原告建房時南邊鄰路是否留有 1。3 米的空基。根據前述分析,原告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證、建房用地呈報表等材料上均未記載其房屋南邊留有 1。3 米空基,土地使用權證更明確載明南鄰路,以原告房屋外牆皮為界,所附平面圖也無法反映,現憑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故根據現有證據,本院對原告所主張的留有 1。3 米空基的事實不予認可。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鄰關係。在產生相鄰糾紛時,雙方亦應本著和睦友善態度,正確處理問題,避免矛盾。拓寬硬化道路確係有利於村民日常生產、生活的好事,但被告在自行拓寬道路時應當同村裡進行協商並正確處理好相鄰村民的關係,不應影響到原告通行等權利。現該路段已由原告自行撬毀及村委會組織修整,經現場勘驗,目前該硬化後坡路離原告房屋南邊旁門所在牆面 1。1 米左右,路基高出旁門臺階 0。35 米左右,已不影響原告旁門的日常通行需要,且原告房屋另有作為主要出入通道的正門可以通行。同時若恢復村老路原狀,亦不利於村民通行且造成資源浪費。綜上,原告的訴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同滿的訴訟請求。

拿到法院判決書的那天,王先生表示,當時氣憤地自已久久不能平息,他認為自己提供的證據足夠證明兩戶王姓人家侵佔了自己的土地,而法院並沒有引用現有相關土地法令去判決此案,而是採用和稀泥的做法,用民法典裡一項原則去判決了此案。

王先生告訴筆者。在法院去現場勘查丈量路面硬化情況之前,就是在2021年11月3日法院受理訴訟期間,水堆岙村某幹部在明知是訴訟期間,公然違反《民事訴訟法》保持原狀的有關規定,非法恢復一半被侵害的路況,導致法院日後在判決書上寫明一句,“村委會又對該路段進行了整修”。法院不僅沒有給予民事制裁,反而支援,用了模糊的原則含糊處理了並事實上支援違法行為。王先生認為這是十分荒唐的,嚴重的損害了百姓的自身利益,降低了法院的公信力。

天台縣鄰里因土地引發糾紛 矛盾不斷升級 對簿公堂

圖片由當事人提供

本是一件鄰里之間的小事,卻演變成了對簿公堂。天台縣人民法院在案中引用的《民法典》第288條規定,目的是儘可能確保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係,解決鄰里之間因行使權利而發生的衝突,維護不動產相鄰各方利益的平衡。王先生在自己硬化路面時與鄰居打好了招呼,這是和睦鄰里的舉動。而另外兩戶人家在硬化路面時不僅沒有打招呼,反而佔據了王先生自有的承包地,而且將臺階砌高王先生門口數十公分高。比如我要出去幹活,必須要經過鄰居門口,那麼鄰居就不應當將側門口路面抬高數十公分,來阻礙通行。同樣的,我也不能將鄰居必經之路封堵,阻礙鄰居的通行。很明顯,兩戶王姓人家並沒有所遵守的民法典第288條的規定,反而利用自身所謂的“人脈關係”去打壓鄰居。

天台縣鄰里因土地引發糾紛 矛盾不斷升級 對簿公堂

圖片由當事人提供

2022年6月,王先生不服天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向中院提起了上訴。針對此事的後續發展,本報將繼續關注。

標簽: 王先生  硬化  原告  鄰居  天台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