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代持股權還原至實際股東真實持有系常見的清理方式之一,但現行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對於代持股權還原涉稅問題未予以明確,導致稅收實務中不同地方稅務部門、甚至同一地方稅務部門針對不同代持還原方式的徵稅處理均存在差異
觀點二則以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為代表,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僅說明人民法院認可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規範的是代持當事人內部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屬於對《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中關於股東出資
觀點二則以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為代表,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僅說明人民法院認可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規範的是代持當事人內部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屬於對《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中關於股東出資
寫個首付借款合同,還貸部分留好證據不能保證萬無一失,公證就是證明下情況
相比編劇同志以持有股權證主張股東資格,許多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之間往往僅透過一紙的股權代持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即使自己書寫,也最好參考一下這份內容:【2022年版】股權代持協議(附:使用說明、注意事項)3.個人房屋租賃合同包租公司跑路,這讓我們有以下警醒——第一,與其找包租公司,有時候還不如自己掛房出租,自己找房東租賃
第二條 委託許可權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持股份作為在 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在工商機關予以登記、以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 公司章程授予股
具體看意思表示,是否是贈與給對方父母但是出資都是夫妻雙方可以歸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需要結合證據,比如有無借款協議、代持協議之類的,來綜合判斷離婚時能否分割房屋/部分房款
問題是,如果信託設立時企業家交付的不是股權而是資金,只是要求受託人之後投資公司股權,這是否屬於股權信託呢
在這方面,我並沒有很多的經驗,只簡單說說我遇到的情況:1、代持代持其實算不上是利潤分成,因為有讀者問到代持的財務模型,所以這裡就提一下
四、股權代持的風險與應對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的風險①當公司股權大幅度增值時,存在顯名股東不願意將股權還給實際出資人而稱代持出資為借款行為的風險,同時隱名股東不能透過代持協議向公司主張股權,因為代持協議對公司沒有效力
4 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託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託並要求依法轉讓相應的代持股份給委託人選定的新受託人
這一風險點《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已經給出了提示:“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
【案例NO.8】 時代華影(832024):中外合資企業問題代持原因:朱翠玲系周永業的朋友,因周永業為澳大利亞國籍,華影有限設立之初,按照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規定,針對外國人做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手續比較繁瑣、時間較長,為不影響華影有
三、股權代持協議模板(參考)實際出資人(甲方):身份證號碼:聯絡地址:名義股東(乙方):身份證號碼: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根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並存續,公司現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作者:柳玉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代持協議一般認定有效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就股權代持關係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糾紛進行了明確: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代持協議只能約束實際出資人和顯名股東,不能對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
以下這些問題是我們企業在採用代持方式處理激勵物件的股份時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明確代持股權從哪裡來,如果是我們公司的原始股東轉讓而來,那麼我們來看一下《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公司法》為什麼有這樣的規定呢
”綜上,針對商事外觀主義和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原則,股權代持協議的相關條款設計尤為重要,比如約定明確的違約責任、賠償責任,必要時引入第三方擔保(若名義股東償債能力已然缺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其賠償或承擔違約責任也是徒勞)
合夥人是公司最大的貢獻者,也是主要參與分配股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