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如果某人主張自己是公司隱名股東,並要求進行顯名(也即辦理工商登記,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通常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其系公司實際出資人
(3)在專案到達截止時間時,如果成功達到目標金融,該專案融資及算成功,創意者將獲得融資資金,支持者確認資助
也就是說,如果實際出資人想要從“隱名”變成“顯名”,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公司過半數的股東知道這個事實2、這個過半數的股東對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沒有提出異議甲、乙、丙簽訂了一份《合夥成立A公司協議書》,約定公司是由甲、乙、丙共同成立,甲佔股
這一風險點《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已經給出了提示:“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
作者:柳玉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代持協議一般認定有效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就股權代持關係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糾紛進行了明確: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代持協議只能約束實際出資人和顯名股東,不能對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
然後國企,國家屬於出資人了,上繳的利潤屬於國家的分紅
以下這些問題是我們企業在採用代持方式處理激勵物件的股份時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明確代持股權從哪裡來,如果是我們公司的原始股東轉讓而來,那麼我們來看一下《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公司法》為什麼有這樣的規定呢
”綜上,針對商事外觀主義和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原則,股權代持協議的相關條款設計尤為重要,比如約定明確的違約責任、賠償責任,必要時引入第三方擔保(若名義股東償債能力已然缺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其賠償或承擔違約責任也是徒勞)
相對於國外的P2P網貸公司,現在我國的P2P公司主要有兩點不一樣之處,一個是平臺有自個的風險準備金或與第三方擔保組織協作,儘管英美國家也開始走風險準備金之路,但由於發達國家有完善的徵信體系,所以風險準備金在這裡起到的輔助性效果,而我國則不一
2、在隱名購房行為中,登記產權人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實際出資人享有的是對登記產權人的債權,其主張的請求權基礎應是基於隱名購房協議的房屋信託合同債權,而非對標的房屋的物權
如果是從不出資的配偶一方來講,想佔點兒便宜的話,那就是婚後買房好啦,而且最好是那種,婚後比較長一段時間,一兩年甚至更久再買房,這樣婚前的現金和婚後的比較容易發生混同,那這個時候,在不涉及父母出資的情況下,再買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且離婚
下午3點半 待投專案B溝通會3點半從A公司出發趕去B公司,路上一直電話,落實各種問題:微信把同事跟外面合作機構對接,安排雙方拜訪,探討注意事項及提出跟進要求
7、三方親屬關係公證認證(或出生醫學證明公證認證)原件1份解釋一下這是個什麼鬼:首先是公證書:公證書是一個A4紙大小的冊子,可以百度搜索您附近的任何一家公證處都可以辦理,百度一家公證處問清楚需要帶什麼證件,然後帶著去辦,跟工作人員說清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