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沒有與你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則離職後就生效啟動了
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所支付的補償,不得附加其他無關條件,並應按照約定足額、按期支付,不得隨意扣減
員工個人資訊保護問題
謝邀~該條款的內容屬於法律上的競業限制協議,根據法律的規定,約定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終止後按月支付勞動者補償金
原因導致有些地方,比如江蘇如長期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或未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別認為競業限制協議無效,也是有可能的,進而您無需承擔違約金
法院並不一定會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作為最終判定需支付的違約金數額,而是會綜合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約定和支付情況、勞動者的薪資水平、勞動者的違約情形和過錯程度、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商業影響和損失等情況進行酌定
那麼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是單獨約定的條款,一般寫的都是員工離職後不能去同類公司工作,競業限制補償金雙方可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離職後可以要求按工資30%支付根據你所提供的合同條款來看,該合同主要是針對保密資訊以及保密義務進行了約定,並設定了高昂金額的違約責任
(二)企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負有保密義務,用人單位是可以在保密協議或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相應的競業限制條款的,
公司可以選擇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並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保密協議、肖像權許可使用以及部分勞動合同內容
2、 用人單位騷操作:(1) 以寧德時代為例,其競業協議規定,員工違反本協議項下關於任職期間的競業限制和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的約定的,員工應當一次性向寧德時代支付100萬元的違約金
目前想法的一個很重要的點,競業限制在甲方(原公司)存在利益衝突或競爭公司的(銷售/管理/研發)崗位,但是我得到的top1公司做的是技術支援(售前/使用中/售後)
可見,簽署了競業條款,離職後原用人單位也按照約定支付了經濟補償,如果員工違反競業限制,一旦被原單位起訴,不僅要支付一大筆違約金,還仍要受競業限制約束,如果已經入職了受到限制的單位就得離職,在競業限制的期限內也不能再入職其他受限制的單位,另外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通常我們建議對候選人的工作履歷核實部分,包括九大類:①就職公司名稱、②僱傭時間、③擔任職位、④離職原因、⑤勞動糾紛、⑥競業限制協議、⑦離職前薪資情況、⑧證明人真實性、⑨工作表現評價
精神病人、幼童等主體事實上缺乏“理性”,也就是社會公眾認為這些人認識世界、總結理論、做出選擇的能力(因其生理原因)不成熟或存在嚴重偏差,其行為沒有目的,所以沒有承擔責任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
看了你的崗位是“資料與情報部”,多少還是會接觸到公司一些機密資訊的,屬於“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3.是否可透過簽署第三方公司為跳槽公司服務避免限制可以試試,但風險還是有的,一旦被前東家發現並掌握證據提起訴訟,你敗訴風險很高,後果很嚴重: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