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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企業和員工無法言說的痛----評寧德時代向離職員工索賠百萬賠償

作者:由 延彬彬 發表于 遊戲時間:2022-02-22

競業限制,企業和員工無法言說的痛----評寧德時代向離職員工索賠百萬賠償

熱點回顧:

近日,有媒體爆料,寧德時代將10名前員工告上法庭,要求這些員工賠償高達100萬元競業賠償金。這些員工均不服判決結果,並以簽署的競業協議限制範圍過大、賠償金額過高、簽署人員範圍過廣為由,提起上訴,但均宣告失敗。該10名前員工中,不乏月工資僅 8000 元、工作僅 3 個月的。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否公平,引起了社會的熱議。

寧德時代介紹:

來自百度百科的介紹: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11年,是國內率先具備國際競爭力的動力電池製造商之一,專注於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系統、儲能系統的研發、生產和銷售,致力於為全球新能源應用提供一流解決方案,核心技術包括在動力和儲能電池領域,材料、電芯、電池系統、電池回收二次利用等全產業鏈研發及製造能力。2017年該公司動力鋰電池出貨量全球遙遙領先,達到11。84GWh。已與國內多家主流車企建立合作關係,併成功在全球市場上佔據一席之地,也成為國內率先進入國際頂尖車企供應鏈的鋰離子動力電池製造廠商。

法律思考:

一、

競業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分析,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所謂構成競爭關係的企業,包括登記經營範圍、網站介紹業務範圍、廣告宣傳覆蓋範圍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相同或部分相同、相似的企業。包括企業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其他關聯方也構成競業限制企業。

二、

商業秘密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等商業資訊。

商業秘密本身具有法定含義,判斷某項技術或經營資訊是否屬於商業秘密,要基於具體的情況根據前述定義進行判斷和確定。即商業秘密具有稀缺性,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夠接觸到。換言之,如果所有人員都能接觸到商業秘密,也就毫無任何價值可言了。

三、

爭議焦點:

(一)勞動者是否屬於適用競業限制義務範圍的人員

1、 裁判觀點:透過現象看本質。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 該條款並非合同效力性條款,即使違約員工不屬於公司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也可能會被納入競業限制義務範圍。

2、 用人單位騷操作:

(1) 以寧德時代為例,7級以上員工就要簽署競業協議,而本科生入職就是5級及以上,兩三年後就能達到7級,研究生甚至一加入就在7級以上。

(2) 以比亞迪為例,其有些部門的離職員工全部啟用競業協議,甚至包括還未轉正的員工。

3、 槽點:

(1) 簽署人員範圍過廣。商業秘密本身具有法定的含義,同時商業秘密具有稀缺性,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夠接觸到。

(2) 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接觸到了商業秘密,接觸到了何種商業秘密,對該種商業秘密採取了何種保密措施。

(二)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1、 裁判觀點:確認新入職公司與原公司是否存在實質關聯。

參考要素包括原公司列明的《競業限制企業名單》、工商登記的營業範圍和實際經營情況、公司之間的股權機構、實控人網路、法人及高管交叉任職情況、對外地址和聯絡電話、網站介紹業務範圍、廣告宣傳內容。

2、 用人單位騷操作:

以寧德時代為例,其競業協議“打擊”的範圍包括了新能源行業上下游及其關聯方公司。涉及的業務領域甚至包括了員工在簽訂協議後截至競業限制期滿中間寧德時代及其關聯方所實際從事和新增的業務。

3、 槽點:

(1) 競業限制的範圍過大。勞動面臨要麼失業,要麼轉行的壓力。寧德時代的競業協議幾乎把離職員工隔絕在汽車行業之外,而無疑轉行的成本對其來說是巨大的。

(2) 法律僅規定限制公司的種類應為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情況。對於限制公司的範圍大小和數量則並無規定。

(三)百萬違約金是否約定過高

1、 裁判觀點:不存在過高問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 勞動合同法的目的在於預防商業秘密被洩露的可能,並不以用人單位遭受實際損失為前提。對於科技型企業,勞動者在任職期間所掌握的各類資訊,代表著用人單位的核心競爭力,是企業生存發展創新的命脈。如離職即攜此資訊加入競爭對手,對用人單位的競爭力造成的威脅是巨大而不可估量的。

2、 用人單位騷操作:

(1) 以寧德時代為例,其競業協議規定,員工違反本協議項下關於任職期間的競業限制和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的約定的,員工應當一次性向寧德時代支付100萬元的違約金。

(2) 如果選擇與寧德時代和解,違約金一般為幾十萬元,但是這個數是寧德時代單方面決定的,不會有商議的過程。

(3) 以長城汽車為例,其違約金也高達80萬元,若員工違約還要同時收回其持有長城汽車股權、期權期間產生的收益。

3、 槽點:

無法律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濫用競業限制制度。因並無法律法規對競業限制賠償金的金額標準予以規定,司法判例中一般會根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進行確定,甚至競業補償金在不同地區的計算標準也不相同。

附:寧德時代就競業限制的部分規定,一起感受一下什麼叫“競業限制”吧。

1、 員工離職後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加入任何其他可能與寧德時代及/或寧德時代關聯方構成競爭關係的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包括但不限於成為其他企業、經濟實體的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代理人、顧問、僱員或其他任何職務),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作為承包商、代理商或代表等)為該等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提供勞務服務、技術服務或其他服務;或透過其他任何形式自營(包括與他人合資、合夥、合作等形式)、委託他人經營或者直接/間接地為他人經營可能與寧德時代及/或寧德時代關聯方構成競爭關係的業務;或從事其他任何可能與寧德時代及/或寧德時代關聯方構成競爭關係的行為、活動或損害寧德時代及/或寧德時代關聯方利益的行為、活動;

2、 員工應將其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告知其新的單位;同時,員工應當在被新的工作單位錄用後三日內將該單位的名稱、地址及員工職位通知寧德時代;

3、 寧德時代向員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前提是,員工根據約定按時提交從業證明或書面承諾函為前提;

4、 員工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物件範圍包括與寧德時代及/或寧德時代關聯方構成競爭關係的企業及其關聯方(包括但不限於附件列明的與寧德時代及/或寧德時代關聯方構成競爭關係的《競業限制企業名單(部分)》)。員工應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競業限制義務過程中,不得加入該等企業或其關聯方、在該等企業或其關聯方任職或為該等企業或其關聯方提供任何服務、與該等企業或其關聯方進行任何合作。

5、 員工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業務範圍不僅包括本協議簽訂時寧德時代和寧德時代關聯方的全部業務領域,還應包括本協議簽訂後截至競業限制期屆滿之日寧德時代和寧德時代關聯方所實際從事和新增的全部業務領域。

6、 員工違反本協議項下關於任職期間的競業限制和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的約定的,員工應當一次性向寧德時代支付100萬元的違約金。

標簽: 競業  寧德  限制  員工  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