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張某萍、臧某存公司決議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再328號】裁判要旨被除名的股東不享有表決權,主要理由為:一是股權來自於出資,在擬被除名股東沒有任何出資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情況下,其不應享有股權,自然也不享有表決權
企業做股權分配、頂層設計時,勿忘決策權的掌控,大娘水餃的創始人持續出讓股權,最後被架空,連公司的年會現場都進不去,英雄一聲長嘆
大家好,我是專做股權諮詢的佳旺老師,今天我們講企業控制權的第8講,分股不分權之《委託投票權協議》
如果僅僅是在於分紅比例上的問題,那麼,這樣的爭執就很好解決的,你們可以透過“同股不同權”的協議、《公司章程》進行協商,將公司的決策人成為股權結構上的“掌舵人”,引領公司的發展,做帶頭人,但是分紅的時候,合夥三方依然是1:1:1的比例進行分配
上市標準的選擇如下:在比例設定方面,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合計應當達到公司全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10%以上,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應當相同且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10倍,同時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普
01%(相對控制型):如公司章程無特殊規定,股東會會議有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持有公司1/2以上股權,即可以決定除特殊事項以外的全部事項,公司的一般事項可以自己全權決定
屬於補充論據(論點為蟎蟲過敏的話住在某地區更好),加強選項
準則講“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透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有其中之一行為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並新增: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或類似安排的,應披露相關安排的基本情況,包括設定特別表決權安排的股東大會決議、特別表決權安排執行期限、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
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的股東,就沒有公司法上的分紅,年底利潤分紅,不用繳納和分配個人所得稅,只需要個人獨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然後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