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這時依然存在跟人走的品位,仍有大量的官僚權益從屬於“本官”,這仍屬“階職分立制”
這樣看來,中國古代的職類結構中至少存在著兩類官職:一類承擔兵刑錢穀、監察考選等等實際行政職能,另一類則主要用於安排官僚品位高下,屬“品位性職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