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昂認為:禮是用來使人進步的,而法是用老搞好國政的,那麼為父報仇的兒子是進了自己的大義所在,而誅殺犯罪是政府的一項基本功能,如果禮儀有缺,就沒法教育百姓,如果國法不彰,就沒法治理國家,所以禮和法相輔相成、不可偏廢,於是徐元慶便按照陳子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