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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大義之復仇議

作者:由 王元暉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1-04-15

春秋大義之復仇議

記得小時候看法制節目,提到這樣一個案例:

某男子在本地橫行霸道無惡不作,在家中則對老婆孩子施行家庭暴力,數年後該男子的兒子為解救自己和家庭將父親殺害,鄉里鄉親聯名上書希望減刑,但是還是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極刑。

大概就是這樣,記不得多麼清楚了。於是產生了疑問,這種為民除害的行為什麼仍會被處罰甚至償命?

十幾年後的今天,偶然的因素,使我弄明白了這個從小就很困擾的問題,就是法與禮的關係問題。

唐武則天時期,在一家驛站發生了一樁命案,死者名叫趙師韞,是本地一名官員,在任期間殺過一個叫徐爽的人,徐爽的兒子徐元慶,處心積慮為父報仇,於是改名換姓,到驛站做小二,趁著御史趙大人路過此驛站時將其殺害。徐元慶父仇已報,了無遺憾,從容不迫,投案自首,接下來問題就來了,兇手徐元慶究竟應該如何量刑。

如果是在條文法社會,徐元慶恐怕是必死無疑,依據為其觸犯刑法第幾條某某款,於是,按照刑法第幾條某某款的規定,判處死刑、無期或者十年以上監禁。

如果是在普通法社會,徐元慶極有可能收到陪審團的同情與信任,那麼,他將可能無罪釋放。

自漢武帝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思想早已深入人心,在《禮記·檀弓》中早有記載:

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何之?”

夫子曰:“寢苫,枕幹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

這樣看來,問題的本質在於依法還是依禮的問題,這個案子最終交到了武則天手中,讓我們能看看陳子昂關於此事的看法:

陳子昂《復仇議狀》——摘自《新唐書》

先王立理,所以進人也;明罰,所以齊政也。夫枕幹讎敵,人子之義;誅罪禁亂,王政之綱。然則無義不可以訓人,亂綱不可以明法。故聖人修禮理內,飭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禮費邢,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暴亂不作,廉恥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竊見同州下邽人徐元慶,先時,父為縣吏趙師蘊所殺;遂鬻身庸保,為父報讎,手刃師蘊,束身歸罪。雖古烈者,亦何以多。誠足以激情名教,立懦夫之志,振下士之靡者也。

然按之國章,殺人者死,則國家畫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慶宜伏辜。又按《禮》經,父讎不同天,亦國家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慶不宜誅。

然臣聞在古,刑之所生,本以遏亂。仁之所利,蓋以崇德。今元慶報父之仇,意非亂也;行子之道,義能仁也。仁而無利,與亂同誅,是日能刑,未可以訓。元慶之可宥,顯於此矣。然而邪由正生,理心亂作。昔禮防至密,其弊不勝;先王所以明刑,本實由此。

今儻義元慶之節,廢國之刑,將為後圖,政必多難;則元慶之罪,不可廢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讎,其亂誰救?故聖人作始,必圖其終,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義,其政不行。”且夫以私義而害公法,仁者不為;以公法而徇私節,王道不設。元慶之所以仁高振古義伏當時以其能忘生而及於德也今若釋元慶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而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無生之節也。

如臣等所見,謂宜正國之法,置之以刑,然後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謹議。

陳子昂認為:禮是用來使人進步的,而法是用老搞好國政的,那麼為父報仇的兒子是進了自己的大義所在,而誅殺犯罪是政府的一項基本功能,如果禮儀有缺,就沒法教育百姓,如果國法不彰,就沒法治理國家,所以禮和法相輔相成、不可偏廢,於是徐元慶便按照陳子昂的建議處置了,即將他依法處死,然後表彰他的孝道。

陳子昂最後還有一句,請把我的這篇文章附在相關法律條文的後面,永遠作為國家法典的一部分。

問題就出在這裡,由於這篇文章被附在了相關法律條文的後面,導致陳子昂觀點的紕漏被柳宗元抓住了,於是就有了這篇著名的駁復仇議:

柳宗元《駁復仇議》——摘自《古文觀止》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衝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現在看來,柳宗元的觀點在於:禮的意義在於防亂,禁止殺害無辜的人,那麼如果父親有罪被殺,那麼兒子就不應該復仇,兒子如果執意復仇,就觸發了法律應依法處置。法的意義也在於防亂,防止無辜的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如此看來,禮與法雖然具體運用的物件不同,方法不同,但本質卻是一樣的,既然這樣,怎麼可能對同一件事既依禮表彰又依法處罰,禮和法是一枚硬幣的兩面,其核心價值觀是一致的,絕不是相互對立的兩套理論。

標簽: 復仇  陳子昂  徐元慶  趙師  元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