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有關糖尿病的約定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根據【保險法】有下列情況是可以全額退保費:(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倘若你根本沒有在保險合同上簽字即投保成功,這個時候基於保險銷售人員違規操作,你完全可以要求全額退保
在寬限期內,即使沒有交納續期保費,保險合同依然有效,如果在此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要承擔保險責任,不過要從給付金額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
除死亡保險外,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這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應認定為效力待定的保險合同,即保險合同的效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是否有效取決於被保險人事後是否追認
投保前怎麼篩選產品投保時要注意哪些問題投保後能享受哪些權利蘋媽總結一、投保前怎麼篩選產品買保險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當你決定要給自己買一份保障的時候,就需要做各種篩選
四、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不得以批單、批註(包括特別約定)等方式改變保險責任或超過本通知規定的限額進行承保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費
在收取定金並獲得了客戶的身份證、銀行卡、保單、實名制電話號碼等個人隱私資訊後,“代理退保”經營者會慫恿或冒充客戶透過監管投訴電話或寄送信函等方式進行投訴,冒充或指導客戶對保險公司銷售人員進行釣魚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