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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上不是本人親筆簽字怎麼辦?

作者:由 胡家君 發表于 詩詞時間:2017-02-27

說到朋友,在信賴之時,我們肯定是100%信任,平常喝茶聊天逛街無話不談,可能家裡收支多少就能瞭解得一清二楚,好哥們有事開口,一定辦到!

這不,有個朋友剛好要買份保險,正說到我把投保單寄給你,給我個通訊地址。朋友慷慨地說:”我相信你,你就幫我把投保手續簽了就行了,我把身份證影印件傳給你“。現代資訊溝通手段雖然給我們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也不能太省了吧,我驚訝的回答:”這樣做不符合規定呀“。

她反而比我更驚訝,說到:“怎麼不行呢?我之前在某朋友那兒買的保險就是這樣的,多省事呀,反正我也看不懂!當時朋友開口說該買份保險了,鑑於平常密切的關係,就當是給個人情了。朋友與我通完電話,就自行處理投保事宜了。十天之後,保險合同就送過來讓我簽字確認。“

她這麼一說,我到想起來,這是一個普遍現象!應該說道說道,到底營銷員自行在投保單上簽名或者親人之間代簽,這個是否符合規定?會埋下怎樣的隱患?

一、為什麼要求籤字?

俗話說:口說無憑。自古以來,簽字就體現了當事人對所籤檔案合同予以理解並知曉權利義務的憑證。因此,簽字是體現當事人確認同意的行為!

二、誰同意誰簽字。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 以

死亡

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

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

保險金額的,

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

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證或質押。

(注:這條的後果很嚴重,可以直接導致合同無效,意為你辛苦交了多年的保費,臨了理賠時,保險公司直接退你保費,而不是甘霖雨露般的保險金額。)

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注:這裡體現了即使是再甜蜜的夫妻也不要代簽字呀)

三、營銷行為規範簽名要求

根據《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猶豫期內對合同期限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回訪,並及時記錄回訪情況。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保人本人;

(二)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該保險產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

四、代簽名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後果

對於代簽名的法律效力的探討,應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保險實務中,雖然投保單上的簽名為他人代簽,但投保人如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了保險費,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視為投保人以交納保險費的行為在事實上認可了代簽名的行為,應認定為合同已經成立,如保險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則該保險合同包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2.代被保險人簽名。在保險實務中,代被保險人簽名有以下三種情況:(1)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2)保險公司員工或代理人代被保險人簽名;(3)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代被保險人簽名。這三種情況下的代簽名,不論因何種原因發生,未經被保險人授權而擅自代簽名的,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定如屬於死亡保險,應認定為無效。除死亡保險外,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這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應認定為效力待定的保險合同,即保險合同的效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是否有效取決於被保險人事後是否追認。被保險人不追認的,合同無效,同時,在追認之前,被保險人有權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撤銷。因此,代被保險人簽名的保險合同如被保險人事後追認,合同有效;如被保險人事後不追認,則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這些規定,保險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涉及:(1)保險費是否返還;(2)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其中,締約過失責任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過錯致使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代簽名的補救措施與實務處理

綜上所述,不論是代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名,這種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式在法律上都存在瑕疵,其效力是不確定或無效的,從而給保險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隱患。因此,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應儘量避免代簽名的情況發生,若已經發生了代簽名的保單,應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1.辦理補簽名。根據法律規定,所謂被保險人同意包括事前同意及事後同意,事前同意為允許,事後同意為追認。為了避免糾紛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論是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未親筆簽名的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補簽名手續,以留存書面證據。補簽名實質上是對他人代簽簽名行為的事後追認,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

2.與保險公司協商處理。如投保人、被保險人不認可所購買的保險,可依法予以撤銷或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作退保處理,分清締約過程中的過錯和責任,對退保的金額達成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六、投保時的簽名注意事項

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在簽名事項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2.如確需委託他人代理簽名的,應出具書面的委託授權書。授權書除寫明代理簽名事項外,對投保的保險公司、險種、保險金額等事項應明確載明。如投保的險種中含有死亡責任,被保險人應特別說明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多少元。

3.涉及保險公司詢問事項時,由於極易引起是否告知的爭議,因而簽名應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