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司法實踐當中,很多刑事被告人沒有那麼多錢,這必然導致死亡賠償金無法實際執行,所以如果法律上規定這一條的話,無疑會使法院的威嚴受損
一方面是現在的破案考核機制有問題,很多時候仍然緊盯命案必破之類的標準,忽視案情客觀事實,另一方面是公民權利根本上被漠視,這樣的案例早已屢見不鮮,一旦某人被定為犯罪嫌疑人,無論你是否有犯罪事實,首先你就會被提前定罪,提前接受罪犯般的監管與訊問
山東省高院判決認為:“原審判決無客觀證據指向張志超作案,張志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張志超、王廣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認定張志超實施強姦並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屍體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
我記得美國一個律師就是廢死派,無時不刻提自己廢除死刑的合理性,但是有一次他的妻子和孩子被仇家(另一方的人)殺了,從此他再也沒提過廢死不請自來
原來我是支援廢除死刑的
這個劇情是很吸引人,但是全劇,基本上找不到任何可以供觀眾參與討論的證據,都是在給大家提供一些模稜兩可甚至可以說是誘導性的資訊,死者的丈夫喜歡拈花惹草,夫妻感情不和,丈夫還酷愛寫犯罪小說,警長並沒有刑訊逼供,而是因為法醫隱瞞了部分證據,再加上
不但有弄錯的,也肯定還有很多無法偵破的案子,也同樣有很多指向比較明確,但證據還不充足的疑似可定罪的案件
我國“重實體,輕程式”的理念在司法實踐中影響頗深等成因,論文透過分析建立刑事冤假錯案防控機制有利於保障人權、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高司法隊伍素質的道德水平的四點必要性,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對於刑事冤假錯案進行有防範的建議如切實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