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唐代文學家柳宗元在查閱檔案時,發現了徐元慶的案卷,隨後他寫出了另一篇名文《駁復仇議》,與陳子昂展開法律大辯論
於歡主觀上,此時認為或誤認為11人對其圍困(於歡的供述是被圍毆,未被法院調查論證)並靠近的行為,對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脅
05話又說回來,蘇銀霞的企業借高利貸也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好,都和於歡刺死辱母者沒有任何關係
孔子也強調“以直報怨”,反對“以德報怨”,他在為父母復仇的問題上更是強硬得讓人跌大眼鏡
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歡和蘇某想隨民警走出接待室時,杜某2等人阻止二人離開,並對於歡實施推拉、圍堵等行為,在於歡持刀警告時仍出言挑釁並逼近,實施正當防衛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觀存在並正在進行
劉曉蘭告訴南方週末記者,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站起來往外衝,被杜志浩等人攔了下來
所以綜上所述呢就會說,這個行為人採取的這個行為在當時多多少少是情有可原的,他是在一個人在激憤的狀態下在人員比例非常懸殊的情況下,在沒有辦法選擇剋制的工具的情況下所實施的行為,所以有人認為這個是不過當,那麼跟考點有關的就是說到底正當防衛過當還
於歡的母親蘇銀霞欠吳學的錢還不上,所以吳學派催債團伙去催債,這樣的事全國各地每天都在發生
當不顧私利、心懷天下的媒體帶領司法守護的人民,透過踐踏司法尊嚴解放了於歡,併為之雀躍時,卻總還會有愚鈍的法律人堅信總有一天能送“於歡”去他該去的地方
至於說“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言外之意就是,無論被如何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脫下褲子侮辱,只要“派出所出警”(不管有沒有制止壞人作惡),只
一方面,法院將於歡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是正確的,另一方面,於歡的警告表明他此前受到了暴力威脅和傷害,他拿刀捅人是因為要債人逼近並對其進行毆打,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必要性和緊急性
從性質上講,杜志浩在無權扣押、限制於歡母子自由的情況下,將其母子二人長時間拘禁在案發現場的接待室中,且不論杜志浩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單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侮辱蘇銀霞兩點來看,杜志浩等人的行為已然屬於對於歡母子的不法侵害
因此,於歡面臨的不法侵害並不緊迫和嚴重,而其卻持利刃連續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且其中一人即郭某系被背後捅傷,應當認定於歡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法院判決書最後說: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身負保衛人民人身安全的警察草草離去讓於歡陷入絕望媒體刊發的據稱蘇銀霞所撰《關於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殺人事件情況說明》載明,案發前一天(2016年4月13日),蘇銀霞因唯一住房被吳學佔(本案高利貸之放貸人)派人強佔而報警,警方出警後離去
A然後我們來看案情,B所以你的意思無期很正常,A 聽我說,昨天我把判決書全文看了一遍,媒體誇張渲染案情,首選,有沒有侮辱行為,母子在廠子裡,債主來討債,你想一想正常討債什麼樣,本案裡,就是討債的到廠子裡讓還錢,肯定母子說沒錢,然後那些人就在
於歡使用刀子導致最後一死三傷,雖然他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母親和自己不受侮辱,但是他用力過猛了,就算死者所做的再過分,可是他並沒有對於歡和蘇銀霞的生命造成巨大的威脅,所以於歡屬於防衛過當,而女大學生是因為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脅,所以才失手殺了騷擾者
院方認為,雖然當時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催債方未有人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出警,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新聞繼續發酵,隨後的報道以及評論特別是自媒體的二次傳播中,人們看到的“極端手段”被描述為討債者“將生殖器塞入於歡母親蘇銀霞的嘴裡”、“用生殖器蹭臉”、“企圖強姦”等
但於歡案,又不同以往,這一次的輿論走向並沒有出現完全一邊倒的指責,我們看到,即使非法律專業的群眾,也有很大一部分凝聚出了理性發聲,無論對媒體報道,或對判決書,都發出了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