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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諮說法】為父報仇殺人該不該受罰?看陳子昂與柳宗元千年法律大辯論

作者:由 秉承鐵肩擔義膽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2-05-04

此前,我曾講過趙娥為父報仇的故事,今天我要講另一個為父報仇的故事。

唐代武則天主政時期,曾發生過一起震驚天下的血案。御史大夫趙師韞(wēn)在外出視察時,被一個名叫徐元慶的驛站卒子,也就是政府招待所服務員刺殺。高官遇刺,朝野關注。徐元慶之所以要殺趙師韞,是為了替父報仇。他的父親當年犯了事,被時任縣尉的趙師韞抓捕入獄,最後判了死刑。

【國諮說法】為父報仇殺人該不該受罰?看陳子昂與柳宗元千年法律大辯論

根據唐律,殺人者徐元慶當斬。但隨後,在如何處置徐元慶的問題上,曾寫下“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念天地之悠悠,獨愴(chuàng)然而涕下”著名詩篇的詩人、諫官陳子昂力排眾議,寫下名文《復仇議》。陳子昂認為,徐元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按照法律必須判處死刑,不然就會破壞法律的尊嚴。但是,徐元慶費盡周折替父報仇,其孝心也感天動地。為了引領孝義的社會風氣,在處死徐元慶之後,朝廷可以採取一定方式,表彰宣傳他的孝行。最終,案件按照陳子昂的意見處理了。事情過後,陳子昂還提出要求,把他的《復仇議》編寫成判例,“永為國典”,也就是成為國家性的指導判例。

然而,唐代文學家柳宗元在查閱檔案時,發現了徐元慶的案卷,隨後他寫出了另一篇名文《駁復仇議》,與陳子昂展開法律大辯論。柳宗元批駁了陳子昂的觀點,他認為這不但賞罰不明,而且自相矛盾,背禮違法,造成混亂。柳宗元說,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時施於一人的。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亂殺,就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禮制太嚴重了。如果以這種處理方式作為刑法的準則,並傳給後代,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想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樣立身行事。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並不違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錯殺,而是因為犯法被殺。法律不可以被仇視,仇視法律又殺害執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正國法,絕不能反而要表彰他。

陳子昂的《復仇議》,柳宗元的《駁復仇議》,都是歷史上的經典名篇,其法學價值各有千秋,只是出發點不同。實際上,關於為父報仇而殺人,到底該不該受到懲罰的問題,一直在傳統中國的法治語境下持續爭論。民國時代發生的施劍鞘為父報仇案,也是同類性質。施劍鞘的父親為軍閥孫傳芳所殺,施劍鞘堅持復仇,最終親手開槍殺死了孫傳芳。案發之後,全國震驚,大量社會人士聯名請求釋放施劍鞘。最終在入獄不到一年後,施劍鞘被國民政府特赦,被譽為民國一代女俠。

【國諮說法】為父報仇殺人該不該受罰?看陳子昂與柳宗元千年法律大辯論

施劍鞘的故事,與東漢趙娥的故事非常相似,但在法律上又完全不同。雖然都是放了,但趙娥是被認為根本無罪,而施劍鞘是被特赦。什麼叫特赦?意思就是你有罪,但我赦免你的罪,牢就不用坐了。施劍鞘被特赦,和傳統中國社會強大的傳統法治理念有關,那就是為父報仇的合理性、合情性。

歷史來到了今天,山東的一起為母復仇案,某種意義上也具有這種意味,而復仇者卻既沒有被判無罪,也沒有被特赦。

這就是著名的“辱母案”。2016年4月14日,一位22歲的男子於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時間侮辱後,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某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2017年2月,山東聊城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庭審中,辯護方提出於歡應當構成正當防衛。可最終法院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判決一出,該案在全國範圍內引發強大輿情,舉國關注,群情洶湧。在社會輿論的強烈關注下,2017年5月山東高院做出二審判決,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此案,塵埃落定。後來,因於歡在獄中表現良好,減刑4個月26天,於2020年11月刑滿釋放。

【國諮說法】為父報仇殺人該不該受罰?看陳子昂與柳宗元千年法律大辯論

從表面上看,這是不同時代法治理念的不同,但其實它是一直流淌在中國人血液中的孝親道德觀。事實上,法律應該合乎什麼樣的道德,法律與道德的關係該如何平衡,一直是中國人思考的社會與倫理問題,並且一直思考了2000多年。比如,孔子就贊成復仇,主張法律必須符合血緣主義道德,主張把為父兄報仇的道德行為,變成法律上許可的合法行為。

在《韓非子》一書中,就曾記載過這樣一個故事:魯國有位士兵,三次從戰場上開小差逃跑,其理由是如果自己戰死了,老父親就無人贍養了。對這位士兵,“仲尼以為孝,舉而上之”,也就是不僅不處罰,反而認為他孝順,表彰他。這說明孔子希望使“孝親大於忠君”這一道德為法律認可。類似的例子還有《論語》中記載的孔子“子為父隱,父為子隱,子在其中”的主張,也說明孔子希望把家庭關係大於國家秩序的道德變成法律上許可的東西。

凡強大的社會輿論,必基於深厚的公眾文化心理基礎。“辱母案”發生後,於歡為母復仇的正義性,迅速激起國人的廣泛同情,也就可想而知了。至於於歡的刑期問題,究竟是法治與道德文明的進步還是退步,我就不多說了。

標簽: 徐元慶  於歡  劍鞘  復仇  陳子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