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體育

在微信群裡散佈他人不實資訊,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作者:由 順道律所 發表于 體育時間:2022-11-07

有的人會妥善處理矛盾

有的人則會一時衝動

選擇利用網際網路發洩情緒

比如在社交平臺上抱怨、謾罵

或者在網上散佈他人的不實資訊

在微信群裡散佈他人不實資訊,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那麼,這種行為違法嗎?

跟小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李某因某影樓為其拍的證件照未達到心理預期而想給該影樓找麻煩,後將影樓老闆趙某某帶有手機號的微訊號發到一個有770多人的大學QQ群裡,備註“某某小姐”,並被他人轉發至其他微信群裡,之後數人加趙某某微信,傳送資訊詢問“多少錢、約不約”之類的話,對趙某某人格和名譽造成侵害,嚴重干擾了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趙某某無奈將其訴至法庭。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的行為已經對趙某某的名譽權造成了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李某透過編造侮辱性的不實資訊向社會不特定主體釋出,並引起他人轉發,無形中擴大了影響範圍,存在貶損他人人格的意圖,不僅嚴重干擾了趙某某的正常生活,而且使趙某某的社會評價明顯降低。因此,應當認定李某造成了對趙某某名譽權的侵害。

二、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被侵權人除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趙某某要求李某就其侵害行為向其進行公開道歉,並對其精神傷害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援。

公開道歉應當以涉案事實的影響範圍及消除影響的實際效果為考量依據,法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自述及公安機關處罰決定書認定的範圍,應當在涉案資訊的QQ群裡進行公開道歉,道歉宣告的天數應當以不少於10天為限。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其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考慮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的手段、場合、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進行考量。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李某應當賠償趙某某精神損害賠償金額5000。00元為宜。

法院判決

李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其釋出涉案資訊的某大學QQ群裡連續釋出公開道歉宣告不少於10天,道歉宣告的內容需經法院核定。否則法院將本案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於省級以上報刊上,費用由李某承擔;李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趙某某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0元;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李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微信群裡散佈他人不實資訊,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順道律所提醒

網路並非法外之地,人人都可以在相關網路平臺發表自己的意見,但任何人都不可以假借言論自由的外衣去做損害他人名譽權的事情。有時雖逞口舌之快,卻已觸犯法律底線,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當他人利用網路平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使自己的名譽權不受侵害。

本文轉自百信身邊的法律 如有侵權請聯絡刪除

標簽: 某某  侵害  李某  名譽權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