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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法評】莫虎起訴周立波:如何平衡維權和保密的關係?

作者:由 律果堂 發表于 農業時間:2022-11-08

原創: 律果堂 了不起的法律人

昨天

【熱點法評】莫虎起訴周立波:如何平衡維權和保密的關係?

律果堂

熱點法評

案情回顧

2017年1月19日凌晨,周立波因駕車“蛇行”,在長島萊亭頓被紐約州警方攔下。隨後,警方在周立波駕駛的車內,搜出一把手槍,以及兩袋毒品。周立波面臨多達五項的罪名指控。莫虎被周立波聘為首任律師,而隨後,周立波又先後更換了兩任律師(第二任律師丹尼爾、第三任律師是斯卡林)。最終,法官宣佈,撤銷周立波的非法持槍、持毒等四項罪名。

周立波近期回國後曾接受媒體採訪談及在美涉槍支、毒品案始末。稱“我本來一直以為口口聲聲以朋友相稱的莫虎是免費為我辯護,萬萬沒想到這個莫虎為了賺黑心錢竟然置起碼的律師職業道德於不顧,不惜將客戶推向更復雜的法律程式之中進一步折騰客戶。忍無可忍之下,我終於決定更換律師莫虎”,並稱“莫虎訛詐客戶律師費,已經嚴重觸及紐約律師監管協會的相關道德章程”。

此前莫虎曾就周立波相關言論釋出宣告稱,真正的實情並非像周立波所說的那樣。周立波損害他的名譽、對其進行人身攻擊的行為無法容忍,將以法律手段維護權益,“必要時,將說出事件的全部真相”。

7月15日,莫虎方面稱,周立波為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大肆編織並炒作謊言,對其進行侮辱誹謗。為了維護法律尊嚴以及個人聲譽,於當日正式向紐約高等法院提交訴訟狀。此外,莫虎還要求,對周立波的懲罰性賠償金額應不少於1000萬美元,同時還應賠償律師費等其他費用。莫虎並要求周立波正式撤回誹謗言論,公開賠禮道歉。

律果堂“熱點討論”

— 來自律果堂精英律師交流群 —

1,律師能否起訴自己的前客戶?

2,周立波不去應訴怎麼辦,美國的判決在中國能不能直接執行?

3,作為律師,莫虎如何平衡維權和保密的關係?

今天的【律果堂】“熱點討論”環節,不少朋友對此案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在我們今天的文章最後,歡迎您對您所支援的看法進行投票~

(以下排序僅代表觀點發表的時間先後)

觀點1-暱稱:金星

【熱點法評】莫虎起訴周立波:如何平衡維權和保密的關係?

(接上圖)

2。 可以缺席判決, 但美國的判決不能在中國直接執行,需要透過人民法院司法協助程式。

3。 作為律師首先要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資訊除外。(這裡的他人包括律師在內的)

莫虎說:必要時,將說出事情的全部真相,我覺得有點不妥。涉及當事人隱私的資訊是不能說出的。

觀點2-暱稱:皓

【熱點法評】莫虎起訴周立波:如何平衡維權和保密的關係?

1、可以起訴。本案涉及誹謗,可以起訴。

2、美國的判決需要得到國內的承認才可以被執行。

3、這個我國律師法裡有明確的規定,律師一般應負保密義務,但是若涉及更高的法益比如:公共安全等,則應堅持公義為先,不必負保密義務。

觀點3-暱稱:Amir婷- 李律師

【熱點法評】莫虎起訴周立波:如何平衡維權和保密的關係?

(接上圖)當律師的客戶惡意誹謗,虛構事實侵害律師的名譽權的時候,律師當然有權利維護正當合法權利。莫虎作為美國紐約州律師 可根據紐約州的律師管理法律和民事侵權法律規定提起訴訟。

2。 周立波不去應訴的情況下,美國法院會根據原告提交的訴狀上的被告地址給周立波發傳票,可透過電子郵件和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原告準備充足有力的證據背景下,美國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並將審判結果根據《紐約公約》以及中美雙邊司法互助協議等規定,透過中國司法部國際合作局,層層傳遞給周立波住址所在地的管轄法院通知周立波領取判決結果。根據中美雙邊司法互助多項協議的規定,中美兩國的判決結果不能直接相互適應,莫虎訴周立波案美國審判結果需在境內有關有管轄權的法院承認後,方可產生被認可的效力。

3。 莫虎本人為美國知名的華人律師,享有聖譽,其個人的名譽是其從事律師業務的重要背書和影響力,其在美國國內以及中美兩國間有眾多案件擴大其知名度。因此莫虎維權保護名譽權勢在必行,但其本人身為律師必須要遵守紐約州律師保密義務的管理規定, 必須要嚴格遵守律師保密義務的法定規定。這會產生權利衝突,但是還要法內空間合理合法維權。

觀點4-暱稱:小虎子學長

【熱點法評】莫虎起訴周立波:如何平衡維權和保密的關係?

(接上圖)

2。 周立波不去應訴,在中國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美國也有類似的法律制度。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由當事人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3。 律師與一般社會大眾相比,需要更高的社會道德和對客戶的保密義務,這必然會導致律師的個人權利被減損。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客戶就可以對自己的律師妄為誹謗,隨意侵犯代理律師的合法權益。莫虎律師完全可以在保守周案件秘密前提下,對周提起不公開審理的訴訟。

觀點5-暱稱:齊律說法

【熱點法評】莫虎起訴周立波:如何平衡維權和保密的關係?

(接上圖)

2,如果周立波不去應訴、根據紐約法律規定,法庭可以缺席判決(這點與中國不同,中國的刑事審判沒有缺席判決)。美國的判決需要得到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的承認才能執行。

3,作為律師應該把握好維權與保密之間的度,在不違反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的前提下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律師,對自己所知悉的客戶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如果輕易公佈客戶資訊,則涉嫌違法,也有違律師職業道德。

觀點6-暱稱:小 仙 。

【熱點法評】莫虎起訴周立波:如何平衡維權和保密的關係?

(接上圖)

2、如果周不去應訴的情況下,應該根據美國法相關規定,看是否可以缺席判決或者強制其出庭。根據中美雙方的條約,還有相關的規範,美國的判決是否可以在中國直接執行。還是需要轉化後執行。

3、維權和保密的關係。在辦案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相關隱私秘密,如果涉及犯罪或者是危害國家人民的利益的情況下,不涉及維權和保密之間的衝突。律師有其相關的道德規範要求。但不應當以侵犯別人的隱私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觀點7-暱稱:Smile

【熱點法評】莫虎起訴周立波:如何平衡維權和保密的關係?

我個人感覺應該是可以的,但是律師明碼標價,契約委託,汙衊自己選擇的律師愚蠢至極,弊多利少,律師爭取委託人最大利益,收費高是常態,律師不以正義為準則,以案件成功或失敗為標準,律師對委託人底細瞭如指掌,蓄意打敗官司不可能。

小編在這裡總結一下:

律師起訴客戶,一般是因為拖欠律師費。像莫虎起訴周立波,到目前為止和律師費還沒太大關係,而是要追究周立波誹謗侵權責任。

關於周立波是否應訴,因為訴訟法院在美國,波波面臨兩難選擇:去應訴還是不去應訴?如果去應訴,首先,又要支出一大筆律師費。且語言不通會導致一系列問題。如果不去應訴,則等於放棄了訴訟權利,全憑莫虎一面之詞,那訴訟結果很可能會對其不利。

美國的判決在中國能不能直接執行?這個基本不能。由於中美法律體系不一樣,直接承認和執行,實踐中非常罕見。如果周立波本身沒應訴,是缺席判決的,則這樣的判決想在中國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莫虎在公開場合下仍應對周立波的事項保密,但是為了維護自己的聲譽,證明周立波存在侵權行為,他可以向法庭出示相關證據。而周立波在應訴的時候,可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申請不公開審理。

關於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外國法院的判決要得到我國的承認和執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作出判決的法院所在國家與我國存在條約關係或互惠關係。這又分三種情況:

(1)我國與該外國都是某一多邊公約的締約國或參加國。

(2)我國與該外國簽訂了雙邊條約,該國法院的判決在我國承認和執行,應按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

(3)我國與該外國雖然沒有參加同一公約,或沒有簽訂雙邊條約,但存在互惠關係。

2、申請或請求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判決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3、申請或請求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判決不得違揹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並且不得損害我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我國在與有關國家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中,對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的條件和程式作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我國法院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外國法院判決不予承認和執行:

(1)按照我國法律有關管轄權的規定,判決是由無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

(2)根據作出判決的法院所在國的法律,該判決尚未確定或不具有執行力的。

(3)敗訴一方當事人未經合法傳喚,因而沒有出庭參加訴訟,或者在沒有訴訟能力時沒有得到合法代理。

(4)該外國法院判決在我國強制執行有損於我國主權、安全或公共秩序;

(5)我國法院對於相同的當事人之間就同一事實和要求的案件已經做出確定的判決;或者我國法院已經承認了第三國法院對於相同的當事人之間就同一事實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確定的判決。

判決經審查後如無上述規定的拒絕承認和執行的情形,判決按我國法律規定的程式執行。

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式有三種:

(1)承認和執行與我國締結或參加了國際條約的國家的判決,按照國際條約的規定,由外國法院向我國法院請求。

(2)如果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有互惠關係,按照互惠原則,由外國法院向我國法院提出請求。

律師的保密義務

律師保密義務,是指律師在執業中接觸到委託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其他個人資料、資訊,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開,當然也包括不得向媒體公開,甚至不得向國家機關公開。律師在執業中,為了解案情,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到委託人的很多資料、資訊、證據,這些內容有的是委託人的隱私,有的是商業秘密,有的雖然不是隱私和商業秘密,公開了對委託人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律師都有為委託人保守秘密的責任。律師的保密職責,是職業性質決定,是律師的法定義務,也是委託合同義務。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保密責任,律師的保密責任也是不能免除的。當然在委託人授權律師公開相關資訊的情況下,律師不越權地公開任何隱私或商業秘密都是允許的。律師違反了保密義務,給委託人造成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是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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