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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訴訟主體和責任主體的確定

作者:由 鵬港律師 發表于 攝影時間:2022-07-25

1.“實際施工人”的範圍如何確定?

《建工司法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借用資質的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設工程經數次轉包或分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企業或個人。對於不屬於前述範圍的當事人依據《建工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2。實際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建工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中的“發包人”應當理解為建設工程的業主,不應擴大理解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等中間環節的相對發包人。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依職權追加發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與實際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關係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發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價款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實際施工人可以以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當事人之間依據相應的合同關係承擔法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要求未與其建立合同關係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支付責任的,不予支援。

3。如何確定借用資質(掛靠)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訴訟主體及責任承擔?

發包人知曉並認可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施工,能夠認定發包人實際與實際施工人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實際施工人要求發包人直接承擔工程價款支付責任的,應予支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訴訟主體和責任主體的確定

4.如何確定建設工程質量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和責任承擔?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對工程質量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對工程質量向發包人承擔違帶責任。

5.僅以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分支機構作為被告起訴的案件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原告僅以不具有獨立法入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分支機構作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建築施工企業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或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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