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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律師諮詢-刑事律師事務所推薦

作者:由 律師聯盟推薦官 發表于 歷史時間:2022-05-05

刑事訴訟律師諮詢-刑事律師事務所推薦,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率的高低,直接關係到被害人民事權益的實現,關係到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關係的修復。但由於我國立法缺陷和執行機制不完善,審判實務中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率普遍偏低。事實上,除了部分調解結案的案件自動履行外,多數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無法執行。

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現狀及成因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現狀:

1 。 執行標的額相對較大,一般為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

2。 執行兌現率大大低於普通民事案件。

3。 雙方對立情緒較大。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大多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過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犯罪,申請人與被執行人仇恨較深,對立情緒比普通民事案件大。

4 。 申請人要求賠償願望迫切及期望值較高。

產生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的成因主要有:

1。 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被執行人自身經濟狀況差,,家庭財產中房屋等大宗生活資料又多為家庭共有財產,財產權不明晰,個別案件,幾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外,被告人被處罰後,其親屬普遍對立情緒較大,即便有賠償能力也不願承擔賠償責任,認為被告人已被判處刑罰,再賠付給被害人無任何意義了,有些被告人及其親屬還搞假分家、假離婚來規避執行,有些甚至藏匿或轉移、變賣可能會被執行的財產,導致可供執行的財產或遺產狀況難以弄清。

2。“重刑輕民、刑優於民”的觀念所致。傳統的“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舊觀念制約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順利到位。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更重視對犯罪的懲罰問題,而對被害人要求賠償的保護關注不夠。

3。 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措施有限。一是在財產控制上存在滯後性。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由於很少採用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執行案件立案後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查封、扣押等措施,導致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完全有時間在、起訴、審理等階段內將財產轉移。二是對被執行人的有限。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一般已在監獄內服刑,已經接受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拘傳、罰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而言根本無法適用。在實踐中,被執行人的財產實際上往往處於其家屬的掌控之中,對於那些不配合激勵的家屬法院卻找不到法律依據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三是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機制缺乏。附帶民事執行與否和刑罰執行沒有關聯,一般不會影響被執行人的減刑、假釋,所以被執行人往往缺乏履行義務的積極性。此外,現行比較奏效的執行方法如集中執行、公告執行、限制高消費等均對刑事附帶民事執行的被執行人產生不了多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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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立法缺陷,對附帶民事執行程式適用上的理解偏差。目前我國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沒有關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的規定,民事法律與刑事法律在規定上不具有銜接性,這就導致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訴訟與執行相脫節。此外,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附帶民事訴訟仍只有幾條原則性規定,許多對執行有利的制度如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在刑事訴訟法中均未涉及,導致了這些制度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司法人員和案件受害人所忽視,使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難度加大。

二、提升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率的理性進路

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率:

1、建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追蹤監督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 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根據該條規定,對於那些因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並不代表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責任就此結束。所以無論被執行人是在服刑期間或是在刑滿釋放後,任何時間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人民法院都可以繼續執行。這就需要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追蹤監督,需要群策群力,包括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都應積極參與。

2、將刑罰適用與民事賠償義務的履行有機結合起來。將刑罰執行與附帶民事執行相結合,把附帶民事訴訟的履行狀況作為認定刑事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壞的量刑情節,並把其作為予以減刑、假釋的條件之一。

3、依法加大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力度。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的財產及時依法適用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保全措施,防止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及其家屬轉移、私分、隱匿被告人的財產,以確保今後附帶民事判決的順利執行。對於符合民訴法規定的先予執行案件的,要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4、加大調解力度,提高調解率。調解工作可以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訴訟的全程進行,除了人民法院應在附帶民事案件審理中主持調解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針對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也可以調解。對於刑事被告人接受調解並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以作為悔罪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5、完善個人財產的監控體系。應利用現行網路技術聯合金融、稅務、工商、房管等行政部門建立並完善我國公民個人財產監控體系,從而防止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及其家屬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履行賠償義務。

6、建立監獄代償制度。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監獄應將其勞動所得定期支付給被害人,以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賠償權益及時獲得實現。

7、建立以勞務代償制度。對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有提供勞務的被執行人,可以嘗試透過提供勞務的方式來償還債務,即由被執行人到指定的勞動單位參加強制勞動,扣除其必要生活開支後剩餘勞動所得由勞動單位直接扣留並轉交人民法院用於履行賠償義務。

8、完善的擔保制度。將保證人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擔保擴大到對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履行的擔保。對提供保證金的,可在成立擔保時預付被害人一部或全部賠償金,同時,在取保候審條件消滅時,由執行機關強制將保證金轉化為賠償金給付被害人。

9、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目前,我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實行的是以被告人本人現存的財產為限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制度,其缺陷往往因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最終實現,進而引發其他社會矛盾。所以,要解決刑事附帶民事執行難就須借鑑國外先進經驗,建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來補充現行制度的不足。在被害人受害嚴重,刑事損害賠償無法實現或賠償不足的情況下,由社會或國家予以適當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