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毆打後還手,是互毆行為還是正當防衛?
陳建國與查秀英系夫妻。2018年8月8日晚,陳建國駕車送查秀英到高速路口林業檢查站時發現王豔在路邊。
因之前查秀英與王豔曾發生過糾紛,陳建國下車後,二話不說便上前動手打王豔,王豔被迫予以還擊,林業檢查站工作人員迅速將雙方拉開。
後陳建國從車內拿出一把管制刀具追趕王豔,王豔跑開,並報警求助,查秀英上前將陳建國手中的刀具奪下。
公安機關認為王豔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最終對王豔處以200元的行政處罰。
王豔看到公安機關的處罰通知,很不理解,難道無故被人打,只能選擇不還手,王豔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公安機關不應當對自己處罰。
在思考再三後,王豔選擇申請行政複議,因為公安機關是雙重領導,所以王豔申請行政複議時既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也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
最終王豔選擇了向當地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當地政府認為:王豔的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屬於正當防衛,公安機關以雙方互毆為由對王豔進行處罰,實屬不當。
複議結果下來後,王豔認為自己得到了應有的公正。可是陳建國與查秀英卻對複議結果不服,他們堅持認為王豔與自己是互毆行為,遂一紙訴狀將當地政府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判決王豔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行為,而非互毆行為
一審法院首先肯定了王豔的複議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王豔選擇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程式並不違法。
至於王豔的行為是互毆行為還是正當防衛行為,治安管理法中也有明確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鬥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本案中,陳建國毫無理由地毆打王豔,王豔也並未事先挑撥、故意挑逗陳建國毆打自己,所以王豔的行為屬於為了制止侵害而採取的防衛行為,不屬於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
當地政府複議結果並未不當,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建國的訴訟請求。
在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我們都會與他人發生爭吵。很多情況下,多數人都有這樣一個錯誤的認識,即先動手者肯定要接受行政或刑事處罰,後動手者肯定是正當防衛。
這種認識在民間比較盛行,所以經常看到雙方在吵架後,總是說出這樣一句話“他先動的手”。
其實在法律中,這種說法有失偏頗,通常情況下,後動手者確實屬於防衛者。但如果後動手者之前就有挑釁、辱罵地方的行為,比如“你動我試試”等詞語,即使其後動手,也會被認定為互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