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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 廣義自由——“為所欲為”的自由

作者:由 項陽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0-10-12

我們生活在一個巨大複雜的系統中,我們的每一項行為都會與其他方面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絡。所以,這裡定義的廣義的,“為所欲為”的自由,並不單純考慮某個方面是否是“自由”的,而是從全盤考慮,一個人到底能選擇什麼樣的生活方式,能選擇的生活方式的總合就是這個人的自由。即本書提出的廣義的自由觀為,一個人能選擇的,在一段時間內的生活方式的總合就是這個人這一時段的自由。簡單來講,自由就是一個人生活方式的所有可能。其中,為了方便我們更清楚地認識到這種自由的性質,我們在評價一段時間的生活方式時,使用越多的指標,越能把握住這種自由的本質。事實上,嚴格來說,我們可以把走路時先邁左腳還是先邁右腳這種是用做生活方式的評價指標。然而在實際生活中,我們並不在乎先邁哪隻腳,先邁哪隻腳也不對我們關心的事—衣食住行或是政治生活等方面產生影響。所以,我們在描述一種生活方式時,可以把像這樣“與目標無關‘的指標從衡量生活狀態的指標中剔除,因為嚴格來說,衡量生活狀態的指標可以是無窮多的。事實上,無窮多的指標也不影響我們的結論,但是如果使用無窮多的指標來衡量生活方式就很難給出一種更加易於理解的結論,因為沒有人會關心走路先邁那隻腳,又或是今天的杯子裡有多少水分子。

假設有這樣一個小島,島內居民的生活十分的簡單,他們的能生產的全部產品就是麵包和冰激凌。吃與生產,就是小島居民的全部生活。我們假設島上一個冰激凌賣5元,一個麵包也賣5元,島上的居民張三每天如果參與生產可以得到5元的工資,那麼我們就以一天為限,來討論張三的廣義自由。很顯然當不參與生產時,張三不能得到冰激凌或者麵包,而當參與生產時,張三可以得到冰激凌或麵包,或者都不要。於是,在這一天內,張三的廣義自由為

{ 【不參與工作,不要吃麵包,不要吃冰激凌】

【參與工作,要吃麵包,不要吃冰激凌】

【參與工作,不要吃麵包,不要吃冰激凌】

【參與工作,不要吃麵包,要吃冰激凌】}

這是以一種類似於向量的表述方式,事實上,如果我們使用數字來表示將會更加直觀,即:

【是否不參與工作,吃幾個麵包,吃幾個冰激凌】

{【1 ,0 ,0 】

【0 ,0 ,0 】

【0 ,1 ,0 】

【0 ,0 ,1 】}

即,這一組狀態就是張三所擁有的這一天內的自由。值得一提的是,這裡使用“是否不參與工作”而不是用“是否不參與工作‘的原因是,我們現在預設在不考慮工資的情況下,參與簡單的生產活動的效益是負的,即我們假設大部分人如果工資不會因為停工而不發放都不想工作。這時我們發現,當把這些狀態用數字表述時,我們發現每種狀態數字的總和總是小於1的。不考慮不太符合常理的【0,0,0】,即僅僅工作而不進行消費的情況,在剩下的三種情況中,其數字和總是等於1的。它的總和,也就是這個”1“其實就已經接近了這種自由的本質。我們在選擇時如果選擇了一些大機率就會失去另一些。然而儘管所有人在所有時間段都服從這一規則,但是其自由卻不是等價的,儘管無法化為一個統一的數值,但是我們仍可以用向量的方式表示這種自由。在這個例子中,我選擇了商品的生產與消費來說明這種廣義的自由觀的原因是,儘管這種廣義的自由無法用一個統一的數值來表示,但是其性質於”錢“是相通的。很顯然的是,對於所有人來說,如果你花錢買了什麼東西你就不能買另一些,而很顯然每個人擁有的錢是不同的。對於錢來說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我們很清楚擁有一百塊是比十元錢多的。而到談到了自由就不是這麼簡單得了。

假設在這個小島上張三還有一個朋友叫李四,李四的每天的工資只有一元錢,但是由於他是麵包廠的員工,麵包廠規定李四自己在麵包廠內可以隨意地吃麵包,但是不能帶出麵包廠或者是給讓其他人吃。我們假設李四沒有存款且每天最多能吃2個麵包,於是李四這一天的廣義自由為:

【是否不參與工作,吃幾個麵包,吃幾個冰激凌】

{【1 ,0 ,0 】

【0 ,0 ,0 】

【0 ,1 ,0 】

【0 ,2 ,0 】}

儘管我們在討論廣義自由時將自由解釋為可以達到的狀態的集合,但是我們發現某些時候無論在哪一種狀態下,某一項指標的值都是固定的,就像李四他這一天無論怎麼選擇都不可能吃到冰激凌,於是我們就可以說李四這一天沒有吃到冰激凌的自由。在廣義自由的定義下,當且僅當在任意一種能夠達到的情況下,某項用於描述生活方式的指標都不會改變,我們才說這個人嚴格的沒有這項自由。相對應的,在廣義自由觀的定義下,在任意情況下,如果在令指標有意義的範圍內,隨意改變這一項指標的值都能在廣義自由的集合中找到一項與之對應那麼我們就認為這個人時嚴格擁有這項自由的。比如說在這個例子中雖然李四能夠在工作時隨便吃麵包,但是我們並不認為李四嚴格擁有這項自由,因為很顯然,變動【1,0,0】裡的第二項為2——【1,2,0】是不存在的,即李四不可能不去工作就是吃到兩個麵包。事實上,我們的生活中很少有某一項嚴格的自由,因為那些我們嚴格擁有的自由既不會被我們關注也不值得被研究。

另外一個問題是,人與人之間是否能比較誰更自由呢?如果人們在追尋自由,那麼經過人們的努力一定會變得更自由。但是又有人會指出,將不同的自由進行比較這一行為是不可取的,因為這相當於否定了自由的多樣性。這兩種思想都是正確的,事實上,他們並不矛盾。既然在描述自由狀態的時候我們借用了向量的形式,在這裡我們不妨再借用代數學的一些思想:人所擁有的自由本質上是一段時間內能達到的狀態的集合,那麼,當且僅當描述一個人自由的集合嚴格包含描述另一個人的自由的集合時,我們稱前者是比後者更自由的。在這種定義下,我們承認了自由的多樣性,但我們也承認了“更自由‘這一狀態存在的客觀事實。比如前文提到的張三李四的例子裡,描述他們自由的集合分別是

張三:

{【1 ,0 ,0 】

【0 ,0 ,0 】

【0 ,1 ,0 】

【0 ,0 ,1 】}

李四:

{【1 ,0 ,0 】

【0 ,0 ,0 】

【0 ,1 ,0 】

【0 ,2 ,0 】}

很顯然的這兩個集合並不存在包含關係,他們不存在嚴格的誰比誰更自由。這也是符合我們的認知的,因為張三可以在冰激凌和麵包之間做選擇但是卻不能吃兩個麵包,而李四正好處在相反的境地。這裡可能有人會說這時候當然是張三更加自由,因為他存在著吃冰激凌的可能性,但是相對應的,張三就失去了吃飽的自由。說到底,這都屬於一種純粹的價值判斷,持不同觀點的不可能達成和解,而本書要做的就是嘗試構建一種符合事實的,包容性更強的自由觀,讓類似這樣的價值判斷在這一框架內得到解釋,從而避免無謂的爭論,面向我們真正要解決的問題。

但是如果有這樣一個人,王五他同張三李四都生活在這個島上,但是他每天的工資是十元,於是他的自由就是

{【1 ,0 ,0 】

【0 ,0 ,0 】

【0 ,1 ,0 】

【0 ,0 ,1 】

【0 ,1 ,1 】

【0 ,2 ,0 】

【0 ,0 ,2 】}

此時,描述王五自由的集合嚴格包含張三李四描述自由的集合的,於是,我們就可以說王五比張三李四更加自由。即,當且僅當描述某人自由的集合嚴格包含另一個描述自由的集合時,我們稱其為更自由的。

這裡要強調的一點是,錢不是自由的全部,錢是自由的一部分,不是自由擁有和錢一樣的性質,是因為自由擁有這樣的性質,錢才有了這樣的性質。這裡的例子僅僅涉及到錢的原因正如前文所說,是因為用錢衡量的自由是可以簡單的加總,利於理解的。這種廣義自由的性質不僅僅在涉及到錢的地方成立。

比如張三在村子裡生活的時間久了想去島上看看,經理批了他一天的假期,他即想要上西邊的山,有想下東邊的海。很可惜的是這兩件事情分別需要一天的時間,於是在這一天內張三的自由就是

【是否要上西山,是否要下東海】

{【1 ,0 】

【0 ,1 】}

此時自由便體現它受時間約束的一面。總的來說,在這種自由觀下,自由並非是完整的不可量化的概念,而更像是一種資源,儘管受多種因素限制,但是在名為自由的集合中人們確實是可以任意選擇自己想要達到的狀態的。我相信絕大部分人都會認同,在這種自由觀下,人越是自由越是幸福,至少不會因為更自由而變得不幸福。於是如何讓人們更加自由就成為了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但是,在那之前我們還要解決一些其他的問題。

標簽: 自由  麵包  冰激凌  我們  李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