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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問 | 哪些屬於對商標中所含地名的正當使用行為?

作者:由 超凡智慧財產權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2-08-06

Q:

哪些屬於對商標中所含地名的正當使用行為?

A:

一是

已經註冊的含有地名的商標。

該情況是指1993年修改《商標法》的決定施行前已經註冊的含有地名的商標,可以繼續使用。

二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義。

“其他含義”是指地名作為詞彙具有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於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例如“鳳凰”(傳說中的鳥名vs湖南鳳凰縣)。實踐中,有些標誌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組成,如果該標誌因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徵且整體上形成了強於地名以外的其他含義的,或者整體上無含義且一般不易被識別為地名的,可以允許該類商標使用。

三是

地名作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

例如“庫爾勒香梨”等。

四是

縣級以下的行政區劃或我國公眾不熟知的外國地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例如“鷺江”(鷺江非我國縣級以上地名)、“馬祖高粱酒MATSU KAOLIANG LIQUOR”(馬祖非我國縣級以上地名)、“BENTRE”(指向越南檳椥縣,但檳椥省並非為我國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等。 但若相應地域本身以生產某種商品或提供某種服務聞名,仍要結合申請使用的商品與服務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誤認情形。 例如“西街口”(指定商品為新鮮水果、新鮮蒜。“西街口”是雲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下轄一鎮名,該鎮出產的西街口人參果、西街口大蒜等農副產品具有較高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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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地名  商標  含義  西街  縣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