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罪的人在判決時會因為當時喝了酒而減少刑罰嗎?
作者:由 武安國 發表于 文化時間:2020-02-04
不會。
刑法第18條第4款,醉酒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為什麼?
北京大學法學院陳永生教授曾這樣說過:
“人本來就不應該讓自己陷入酒醉狀態,何況酒醉後還去犯罪呢。”
我也不懂法律有關的事情,看到其他回答是不可以。我認為情理上來說也不應該。
有一部真實事件改編的電影《素媛》
喝了酒不記得了為由,竟然只判了12年
我**你個**。他今年還要放出來了。我的媽!
人無論什麼時候都要對自己做的事情負責。不管什麼情況,做事前先思考。
不會啊,
雖然定罪的時候需要遵從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罪過心理和犯罪行為要具有同時性,但這有一個例外,就是行為人是自己陷入無責任狀態的情況。
例如,某甲大量飲酒致醉,在癲狂狀態中將自己的妻子殺害。某甲在實施殺人行為之時或許在事實上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沒有犯罪心理。對於這樣的情況,則不必要求罪過心理與犯罪行為同時。只要行為人在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之前具有罪過心理就能認定行為人有罪過。
這在刑法理論中被稱為“原因中的自由行為”或“可控制的原因行為”。
通俗點來說,這個概念可以按照間接正犯類似的理論來理解,即醉酒者把自己作為犯罪工具。
這個要看行為人的體質,如果行為人喝酒之後只是普通的生理性醉酒,那麼行為時醉酒並不會阻卻責任。但如果行為人喝酒之後是病理性醉酒,因為病理性醉酒是精神病的一種,此時行為時醉酒就會因無責任能力而阻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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