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三)債權人最後武器借款用途之“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司法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
一、定義資產負債率又稱舉債經營比率,它是用以衡量企業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發放貸款的安全程度的指標,透過將企業的負債總額與資產總額相比較得出,反映在企業全部資產中屬於負債比率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1號 )十二、關於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的稅務處理問題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包括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以及清算期間未支付的應付賬款,應並
支付令的撤銷法院依職權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41條規定,人民法院院長髮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
現實中許多債權人很多時候會和債務人約定以物抵債協議以確保債權最後能夠得到實現,但是往往約定並不規範如約定債務到期後債務人無法償還的,抵押物直接歸債權人所有,此類約定一般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繼而導致以物抵債協議根本無法履行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收集以上證據越多越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當然從法律角度來看,民間借貸最好是簽訂相關借款憑證,防止日後發生糾紛無法舉證,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上述都沒有的話那麼你將極有可能承擔這筆債務簽在代表的地方,不算擔保人
所以作為一個42歲的人來說,當遇到失敗和挫折的時候,越是需要讓自己靜下來,及時地整合所有資源,對事態的發展做出合理的判斷,做出恰當的處置,沉著冷靜,及時止損,讓自己的情況不要變得更糟糕,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不要猶豫不決
我父母認為還了就可以了,就沒有繼續要欠條,現在債權人起訴讓我們還6萬3的利息,我們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只在還錢的時候有朋友跟著一起坐車去了,但沒有進到家裡,只看見拿現金進去,出來時候錢已經沒有了,也沒有電話錄音什麼的,求問現在該怎麼辦,有沒有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但是,如果債務人積極配合法院執行,確實沒有償還能力,法院一般不會採納債權人的申請,隨隨便便地拘留債務人
2、抵質押本身並不是僅僅為了處置抵質押物,更多地是為了提高融資人的違約成本,在出現風險時迫使其配合債權人的風險處置預案去按步驟實施,例如可以透過抵押權要求實際控制人轉讓股權、引入投資人、暫緩新專案等,也可以透過協調地方政府配合處置(工業地升
借:銀行存款壞賬準備營業外支出(借方差額)貸:應收賬款等資產減值損失(貸方差額)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透過由劉承林案債權人委員會提供的書面材料,相信大家已經對劉承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有個大致印象
保證期間,是指按照當事人約定或依法律規定確定的,債權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能夠有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長期限
債權人會無限制地擴大債權,債務人會得到無限量供應的低成本的資金,其他的融資工具和融資方法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金融市場最後會變成一個規模無限大的債務市場
如果由於債務人(案件第三人)的缺位,導致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無法確定,代位權人(債權人)主張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負有舉證責任,故代位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此規定也認為次債權數額確定並不屬於代位權人必須舉證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