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債權人最後武器借款用途之“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司法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您好,首先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你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借款人只要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同居生活的需要並用於同居生活、生產經營,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係,都應該認定為同居期間的共同之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014)民一他字第10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明確:“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6]39號)第7條規:對於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請求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證明該債務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屬於《婚姻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主要是看借款的用途,如上述所提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如果這筆錢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等則屬於共同債務,如果是純粹用於自己開銷,當然不屬於共同債務了
四、“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範圍根據《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另一方必須要承擔相應的償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工作打算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擬開展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1、透過釋出典型案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指導各級法院落實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和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