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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出臺遊艇和帆船旅遊管理辦法,帆船:我該聽誰的?

作者:由 海之藍遊艇 發表于 旅遊時間:2022-03-19

近期,青島為了規範海上休閒旅遊,分別出臺了兩個相關的管理辦法。2020年12月7日,青島市交通局印發了六個部門關於

“關於印發《青島市遊艇租賃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以下簡稱遊艇租賃辦法),針對遊艇租賃加強管理;2021年1月29日,青島市體育局釋出

《關於組織實施帆船水上摩托艇海上旅遊備案工作的通知》

(以下簡稱帆船旅遊備案),針對帆船海上旅遊進行備案管理。兩個檔案中都明確了管理的物件,一個是遊艇,一個是帆船(摩托艇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那麼,對於兩個檔案中游艇與帆船的定義,有沒有什麼不同,或是說,帆船與遊艇真的不同嗎?

青島出臺遊艇和帆船旅遊管理辦法,帆船:我該聽誰的?

遊艇租賃辦法雖然沒有對遊艇進行定義,但可以看到應該是以國家海事局的《遊艇安全管理規定》中的遊艇定義為依據,進而對遊艇租賃制定管理辦法。而在帆船旅遊備案中,非常明確的指出需要備案的範圍和帆船的定義,即“青島市限定海域內使用帆船、水上摩托艇從事觀光、娛樂等休閒旅遊活動的組織。其中,帆船是指7米以上且具備離靠港機械動力的單體龍骨型帆船”。

國家海事局的《遊艇安全管理規定》中關於遊艇的定義非常明確,即第一章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遊艇,是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遊覽觀光、休閒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從這個定義可以理解,該船舶包括有輔助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帆船,包括單體和多體帆船。那麼,如果遊艇租賃辦法中的遊艇定義與《遊艇安全管理規定》的定義一致,也就意味著,遊艇租賃辦法中的遊艇就包括帆船旅遊備案中的帆船。而從帆船旅遊備案對帆船的定義上看,也完全符合《遊艇安全管理規定》中游艇的定義,滿足“用於休閒娛樂、有動力裝置、是船舶”的三個屬性。

青島出臺遊艇和帆船旅遊管理辦法,帆船:我該聽誰的?

兩個檔案,一個是交通局聯合6個管理部門印發,一個是體育局印發,計劃執行的時間都是在2021年2月1日,而且兩個檔案的要求都比較明確,但比較大的區別有兩點:

遊艇租賃辦法中要求經營人必須符合《遊艇安全管理規定》的遊艇俱樂部的要求,而帆船旅遊備案對經營人僅僅依照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

遊艇租賃辦法中對遊艇的要求是必須具備海事局的三證,而帆船旅遊備案的要求則是“可以在海事局登記的帆船,也可以是中帆協登記的帆船”,其他方面的要求兩者基本相同,都是為了保護客人權益和運營安全的要求。

透過上面的對比看到,這兩個檔案的執行時間都從2021年2月1日開始,如果一艘擁有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單體帆船要運營海上觀光旅遊,是執行遊艇租賃辦法呢?還是執行帆船旅遊通知呢?如果遊艇租賃辦法中明確,帆船不在管理範圍內,那麼帆船旅遊備案就是很好的補充。但如果遊艇租賃辦法中的遊艇定義是以國家海事局的定義為基礎,那麼毫無疑問,有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帆船包括單體和雙體帆船,都應該屬於遊艇租賃辦法管理的物件。所以,在定義衝突的情況下,運營企業最好的辦法只能是一方面滿足遊艇租賃辦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滿足帆船旅遊備案的要求,雙保險,否則缺一個可能就會“被違反”。

青島出臺遊艇和帆船旅遊管理辦法,帆船:我該聽誰的?

在國內的帆船圈中,很多人都認為帆船不屬於遊艇,認為帆船是健康體育的象徵,遊艇就是腐敗奢華不好玩。在釣魚圈中,很多人把釣魚艇美其名曰遊釣艇,也認為釣魚艇不屬於遊艇,甚至不屑於遊艇的奢華符號。但遊艇圈卻是海納百川,認為帆船和釣魚艇都是遊艇。而實際上,根據《遊艇安全管理規定》的定義,帆船和釣魚艇只要符合休閒娛樂、機械推進動力裝置和船舶的三個屬性,不管承不承認,是遊艇就是遊艇,需要遊艇的駕駛執照就必須有遊艇駕駛執照,不然,海事局的遊艇駕駛執照A1F和A2F是駕駛什麼的呢!難道遊艇駕駛執照駕駛的不是遊艇?只是這個駕照規定在很多地方並沒有完全執行。遊艇、帆船、釣魚艇,其實更準確的理解是遊艇就是休閒船艇,包括動力艇、帆船和釣魚艇,至於平常概念中的遊艇,可以理解為大眾印象中的動力艇,這樣是否更方便區別呢。

遊艇租賃辦法和帆船旅遊備案已經於2021年2月1日同時生效,這將有利於青島海上旅遊的規範和管理,更加有效的保障客人權益,保障海上旅遊的安全。至於定義上的衝突,相信管理部門會進一步的明確的!否則,建議還是上雙保險為妥。

標簽: 遊艇  帆船  租賃  定義  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