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如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是難的,所以更要擦亮眼睛,時時學習婚姻法,以及有個可以求助的律師朋友,可能這才是真正的好嫁風,在婚姻的大船上,實現自我保護
如果馬X不認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認為彼此之間仍有深厚感情的話,需要王XX進行舉證,一、王XX可以證明存在上述條文中第一款(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情形,重婚要求再次辦理結婚證,而同居則需要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般情況不會如此囂張,
老師名叫杜江湧,選修他的婚姻繼承法律實務,最後一節課快下課時他說(原話早已記不清,但是由於這段話挺深入我心,所以自己組織了下語言,大概意思如下):“對我個人而言,學習婚姻法目的並不是讓我變得更謹慎,不是教我如果離婚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也不會
要是考試自然是看教材,要是隻是感興趣或是想了解實務問題,那麼最高法院出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123理解與適用是最好的選擇
四、《婚姻法》第17條第4項存在法律漏洞《婚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該財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婚姻法
一點實用主義精神都沒有~而且我是覺得普通公民根本沒必要了解什麼三階層四要件肯定否定折衷說,看多了反而會混淆視聽,目前感覺最實用的就是婚姻法,其次是合同法侵權法之類的
)然而種種法律和執行層面的問題導致以上這些婚姻的優點已經不復存在,比如:除了孕期/哺乳期婦女外,中國婚姻法並不禁止婚姻任何一方提出離婚,離婚的難度也越來越低,在一方因病被離婚時,或者無過錯離婚時,另一方並不必然會被要求支付高額贍養費,這使得
未婚同居即男女雙方以非夫妻名義公開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種兩性關係,該種關係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對於同居雙方都沒有配偶的同居行為,現行法律不做干涉,一方或雙方都有配偶的同居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重婚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對於之前已經存在的小妾,《婚姻法》明確規定:在法規頒佈之前納妾的,離婚的主動權掌握在女方手裡——女方如果想離婚,男方不能阻止
作為一個自由人來說我想和誰啪啪就和誰啪啪,哪怕已經結婚,我仍然有和其他人做愛的權利,也有拒絕和自己伴侶做愛的自由婚姻是一紙契約,如果你們約定彼此忠誠是維繫結婚的條件,那就補充一個違約條款,一旦一方出軌就按條款辦唄
婚姻法離婚案例中,有一則是男女雙方相好後,女方發現男方有許多不良嗜好,於是和他提了分手,誰知這時男方洋洋得意的拿出了自己與她的結婚證,並說是自己拿了女方身份證影印件和同村另一女子去民政局登記的案例
話意思~那女方婚後購買的個人物品也非共同財產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透過
婚姻法的這項規定僅僅是提示公民在決定姓氏時可以使用父母任意一方的姓氏,並不是說公民不能使用其他姓氏,只是從男女平等的角度,來保障子女選擇父姓或母姓,而不是禁止或限制子女不隨父母姓
本次LIVE內容如下:* 出軌在婚姻法的定性論* 出軌導致的損害賠償論* 出軌對撫養權的影響論* 「忠誠協議」的效力論* 彩蛋一枚(真的是彩蛋哦)最後所附送的這枚彩蛋,是 2016 年鬧得很大的離婚案,案件當事人本就是個有爭議的人,而案件事
現在關於對法律規定的吐槽的文章越來越多了,就跟朋友圈裡的養生,算命類文章一樣傳播率高,誤導性極大,其中婚姻法就是重災區,隔三差五就會看到一篇新婚姻法如何如何,我實在是看不下去,想寫點什麼說說該文
結尾處,我想專門指出,我似乎發現某些群體的利益所在盧安達婚姻法規定:與盧安達人結婚的外國婦女自動成為盧安達國民,與盧安達婦女結婚的男子只有透過漫長的歸化程式才能獲得國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明確指出“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首先,國家規定了在婚姻上,當事人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