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認同這種觀點,找一些冠冕堂皇和正氣凜然的理由,透過群體性的歧視,將受害人及其家屬因嚴重的罪愆所承受的痛苦,轉嫁至加害人及其家屬的身上,以顯示所謂的公平正義,本質上這和歧視傳染病人、殘疾人、收入低的人沒什麼區別
至於“精緻的利己主義者”以及其詞義的創造,正如之前所說的將利己主義者與職務犯罪者聯絡了起來,從而成為了互相攻訐的工具,只要他人顯露出一絲利己的行為,便可以將這個詞做成大帽子套上去
(圖源:naver)其實歸根結底,這些人實施網路私刑的原因是他們覺得那些犯罪者、違規者沒有付出應有的代價,不管是之前我們報道過的8歲韓國女孩遭繼父性侵、繼父被判無罪,還是上文提到父親或母親該付撫養費卻遲遲不付,當法律沒有發揮足夠的效力時,民
可後文的施害者本人、受害者家屬、誠惶誠恐的普通人、使人醍醐灌頂的平野社長,又給了我不一樣的答案——犯罪者應該為其行為付諸代價,但受到的懲罰不應該只是對其個人的刑罰,還有他的親屬面臨的社會歧視及罪犯自己出獄之後所面對的社會譴責
像首爾新林洞監控到的事件一樣,以“女性獨居家庭”為物件的性犯罪正在劇增,在這種情況下,韓國將推進向每位女性獨居家庭提供290萬名性犯罪者資訊的方案
修一在這個案件上感觸很多,或許他不應該慫恿老人不原諒惡人,如果老人選擇原諒,也就不會被判刑,建太的父親終究走不出兒子被害的心理陰影,那麼修一能走出姐姐被害的陰影嗎
要是按照你這麼說,以犯罪者為中心,每一個影響犯罪者犯罪行為和心理成型的點都是一個線的話,全部進行追溯,這個世界就被顛覆了
但是法律根本目的不是為了懲罰犯罪者,是為了維護統治(政治書上說的),為了使種群增益,使集體更好,人類更好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明確一件事,即,中國男性人口多於女性人口人口比例多,所以可以認為犯罪者多為男性第二,大多數能被稱為犯罪的都是暴力犯罪,殺人,搶劫,故意傷人等等,女性在身體素質方面不如男性第三,某些犯罪有性別限制,比如賣淫僅限女性,強
”龍勃羅梭牛逼基因變異同樣是影響犯罪的重要原因上世紀60年代,基因研究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於是出現了 “天生具有犯罪潛力的人未必都來自遺傳,變異也很可能是重要的因素” 的新理論,這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超級男人”
再者,從社會角度來講,公開性侵犯犯罪人員資訊既可提升人們的識別防範能力,增加犯罪人員的附加犯罪成本,也有利於社會監督、發現、報告,有助於整個社會對性侵犯罪防範意識的提升,減少性侵犯罪案件的發生,塑造一個良好的社會風氣
犯罪心理學的paradox是出了問題你不但沒有律師,還可能沒有辦法蒙神眷顧自辯,因此你需要做的事首先是熟悉法律和《聖經》福音書,多結合常識思考
因為大部分人都知道,只要自己不得罪人,就不會被前者這樣的人殺害,但自己再謹言慎行,也可能被後者這樣的人殺害所以那些堅持“受害者原罪論”的人,大多是在尋求一種安全感,因為他們不敢面對這個世界的黑暗,不敢相信真的有人會無差別殺人、強姦,儘管自己
而一個人,是可能在不同的情況下,認定自己的別無選擇,並且做出不同的行動的(例如,有一個人反覆向我挑釁,於是我認為我別無選擇,然後動手打了他,而在另一個可能世界中,這個人無論如何都無法讓我討厭起來,於是我同樣認為我別無選擇,結果我沒有打他),
殺人事件的思考聽到這個事件,我首先從嫌犯的累犯記錄到冷血的“無差別殺人”想到那些所謂“天生的犯罪者”(psychopath),但是仔細閱讀簡短的生平介紹及犯罪描述之後,我其實更多的想到的是這個可憐的人所揹負的沉重的心理問題的枷鎖,以至於他發
想也知道,平日暈血的聖母,會覺得化學閹割(尤其是以“懲罰”而非“治療”為動機)侵犯了犯罪者人權,是現代社會的肉刑,司法體系的倒退,人類文明之光的汙穢
綜合以上四起十年以上的懸案來看可以發現,懸案具有兩個基本特點:——犯罪人都會留下一些物證,並不可謂「高明」——犯罪者在實施犯罪時可能會因為一些運氣的成分脫罪比如案件一,警方沒有把案件作為殺人案處理,而是先入為主當作拐賣案處理,犯罪人暫時躲過
而素媛案中,趙鬥淳對素媛的性侵犯中使用了高度暴力,這樣的行為有的人認為已經超過了兒童猥褻的程度,應該稱為兒童強姦
保護犯罪未成年人的隱私其實是在營造一種良好的環境,希望能真正做到“治病救人”,而不是光懲罰譴責,把人一棍子全打死了
當然資訊交流的程度要是很大,也就是兩個世界互相干涉交叉的程度越來越大,那最直接就是死亡會越來越平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