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是:被害人已經將財物按照趙某指示置於指定地點,敲詐勒索行為已經既遂,全部實施完畢,即使承認承繼的共同正犯,也已經不具有成立承繼的共同正犯的前提條件,因此,否定敲詐勒索罪的共犯,但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轉移贓物,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新會市公證處作出(94)新公字第47號佈告,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別離作出(95)新證內字第497號產權證明書、(95)新證內字第498號承繼權證明書、(95)新證字第499500號逝世證明書,供認會鄉鎮河南管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