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汪某在被股東會決議除名前具備股東資格,若汪某能夠初步證明在其作為公司股東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則即使汪某在訴訟中喪失了股東資格,也可以行使股東知情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LCKD與各類死亡風險之間的因果性,還沒有被完全確定,但是大量研究者都明顯傾向於支援這種因果性
先來看一個案例:小張和小王是透過網上認識的,認識一段時間後,互相覺得彼此都不錯,於是在相識3個月後就結婚了,結婚後的日子過的也還算幸福,只是小張有個習慣總是會翻翻小王的手機,因為她們是透過網上某平臺認識的,所以小張經常擔心小王出軌,導致夫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七條第二款: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複製其持股期
故林阿勇具有瑞豐公司股東資格,瑞豐公司以林阿勇沒有在公司章程上簽名及沒有實際出資的辯解理由,不予採信
但“調查”回來崔某對這個謠言就是不敢“實話實說”地直接闢謠,只是拐彎說“美國人稀裡糊塗吃了17年轉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