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又接二兩三的偷了雞鴨豬狗,沒有人發現,只有父親知道,社會正義進一步受到損害
儒學的問題就在於強調這個根據情況的不同來尋求當下的最優解,西方是依據外部公開標準由相對客觀的法官系統來進行裁決,當然儒學的最優解首先要符合整個社會意識形態的基礎解,但細節部分由於只能由充分佔有現場資訊的當事人才能進行判斷,所以這個最優解很有
“福建好人”姜芳兵涉惡被抓,警方懸賞10萬徵集線索 (今日關注 2019-03-21 08:31:34 )】這不是用金錢打“親親相隱”法學家們的臉麼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為法家權力的現實性是徹底的惡,而作為儒家人格的超越性表達的是徹底的善,兩者被統一到兩千年的皇權統治,在這裡締造出偽善與偽惡之舉,偽善意味著作為超越性的善的概念無法進入到現實性之中,於是儒家精神希望透過每個個體性本有的良知本性來創造出一個理
你也不一定要認可孔子所說,又或者說儒家的這個直,這種親親相隱到底是好是壞,暫時是沒有個定論的
從法律角度來講很殘忍的說,其實法律並不強制要求你舉報、檢舉、報警,雖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4、作者說“意識形態教育所植入的鬥爭和舉報文化不言而喻,有自省精神的獨立個體從來不是學校教育所有意培養的,相反,一個忠於祖國而非其他任何組織(包括家庭)的“獨立”個體,才是好國民